被诉侵权成果的独创性与是否构成侵权无直接关系
一种成果可以构成演绎作品,也可以是侵权作品
侵权作品认定公式:接触+实质性相似
bushou
被诉侵权成果的独创性与是否构成侵权无直接关系
一种成果可以构成演绎作品,也可以是侵权作品
侵权作品认定公式:接触+实质性相似
bushou
诉讼技巧:尽量争取否定原告起诉被告侵权的智力成果的独创性(独创性是必要条件)
往前找:尽量寻找在原告主张声称完成权利作品之前与原告作品表达一模一样或高度近似的作品。
“黑棍小人案”:
原告的小人是对公有领域中早已出现的小人进行简单的组合
在火柴棍小人和黑棍小人形象出现之前,即已出现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创作人物形象的方法和人物形象。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
三、独创性与侵权认定
原告只能就其独创的内容主张权利,如证明涉案作品非原告独创,侵权指称不能成立
猴寿案(高院2009年)
李某创作的太极猴寿作品是否侵犯了任某创作的猴寿作品的著作权,关键是看李某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李某的作品显然不是对任某作品简单的复制,李已经发生了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独创性。李某创作的作品具有一定的智力成果和特有的表现手段,应当认定李某的“太极猴寿”具有独创性,未侵犯任某创作的“猴寿”作品的著作权。
改编权的作用:作者规制他人未经许可将其作品进行改编形成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去利用的行为
王某诉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一中院2012年)
被告所提的几点差异尚不足以影响两者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被控侵权成果的独创性与其是否侵权无直接关系
一种成果可以既构成(演绎)作品,也可以是侵权作品
侵权作品认定公示:接触+实质性相似
被控侵权成果有独创性,侵犯改编权等演绎权
被控侵权成果的独创性与侵犯何种专有权利有关
被控侵权作品无独创性,侵犯复制权——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被告的作品是否有独创性与侵权与否是两回事。
侵犯了著作权的改编权。
作品和侵权作品。接触+实质性相似。
1.知识产权应诉:否定对方的作品具有独创性(之前公有领域就存在类似的作品)
2.独创性与侵权认定:证明涉案作品非独创,侵权指称不能成立
(1)被控侵权成果的“独创性”与其是否侵权无直接关系
(2)一种成果可以既构成(演绎)作品,也可以是侵权作品
(3)侵权作品认定公式:接触+实质性相似
3.“猴寿案”:被诉作品具有独创性就不侵权(错)
4.被控侵权成果的“独创性”与侵犯何种专有权利有关
(1)被控侵权成果有独创性,侵犯改编权等演绎权——民事责任
(2)无独创性,侵犯复制权——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独创性与侵权认定
作为侵权方代理人突破点在于找对方缺乏独创性的证据,如在对方作品创作之前已经存在于此作品在表达上一模一样或高度近似的作品。
“黑棍小人案”(北京高院2006年):在“火柴棍小人”和“黑棍小人”形象出现之前,既已出现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创作人物形象的方法和人物形象。......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
1、原告攻:原告只能就其独创的内容主张权利
被告守:如证明非原告独创,侵权指称不能成立
“猴寿案”(某高院2009年):被告李某创作的“太极猴寿”作品是否侵犯了原告任某创作的“猴寿”作品的著作权,关键是看李某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李某的作品显然不是对任某的作品简单复复制,......李某的作品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独创性。李某创作的做拼具有一定的智力成果和特有的表现手段,应当认为李某的“太极猴寿”具有独创性,未侵犯任某创作的“猴寿”作品的著作权。(批判:该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作品只要具有独创性丛刃构成作品,即可认为不侵权,法院该观点是错误的。这种观点是对改编权的冲击。例某人将他人小说用漫画形式全部表现出来,该漫画毋庸置疑具有独创性,可研构成新作品,但不能说不会侵犯小说作者著作权-改编权;再如电影红高粱未经许可将莫言小说拍成电影,按照该法院逻辑也不应判定侵权,这显然是错误的)
王某诉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一中院2012年):两者除在鸡冠、底座及鸡身形略有差异外,其余极为近似,尤其在涉案剪纸作品较具独创性的鸡眼、鸡翅膀、鸡尾部分以及鸡身的留白处理等更为接近,两者在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就两者比对时提出的几点差异虽然存在,但属细微差异,......故被告所提的几点差异尚不足以影响两者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2、被控侵权成果的“独创性”与其是否侵权无直接关系---如果一种成果可以既构成(演绎)作品,也可以是侵权作品———侵权作品认定公式:接触+实质性相似
被控侵权成果的“独创性”与侵犯何种专有权利有关?1)被控侵权成果有独创性,侵犯改编权等演绎权(民事责任);2)被控侵权成果无独创性,侵犯复制权(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独创性与侵权认定
1、作为被告代理人,尽量否定原告方“作品”的独创性。(往前找)
2、原告只能就其独创的内容主张权利
3、如证明涉案作品非原告独创,侵权指称不能成立
改编权 “猴寿案”(某高院2009年)
李某创作的“太极猴寿”作品是否侵犯了任某创作的“猴寿”作品的著作权,关键是看李某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李某的作品显然不是对任某作品简单的复制,。。。。。。李已经发生了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独创性。李某创作的作品具有一定的智力成果和特有的表现手段,应当认定李某的“太极猴寿”具有独创性,未侵犯任某创作的“猴寿”作品的著作权。(应认定为侵权,具体为侵犯原作者的改编权)
1、被控侵权成果的“独创性”与其是否构成侵权无直接关系
2、一种成果可以既构成(演绎)作品,也可以是侵权作品
3、侵权作品认定公式:接触+实质性相似
被控侵权成果的“独创性”与侵犯何种专有权利有关
1、被控侵权成果具有独创性,侵犯改编权等演绎权-------民事责任
2、被控侵权作品无独创性,侵犯复制权------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公有领域已经有这样的人物形象,并非抄袭。
作为被诉方,尽量去否定原告所主张的作品的独创性,即主张原告的作品非原告所独创的。
方法:往前找。
原告是对公有领域中某作品的借鉴。
独创性和侵权认定的关系:
1、原告只能就其独创的内容主张权利--被告证明涉案作品非原告独创,侵权指称不能成立。
2、被诉作品具有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是被诉作品不侵权的抗辩理由。
3、被诉侵权成果的独创性与其是否侵权无直接关系。
侵权作品认定:接触+实质性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