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创”的高度要求:两大法系不同(录影两分:美国除了自动拍摄和纯粹翻拍,几乎都是作品;大陆法系认为电影/视听作品享有著作权,录像只享有邻接权)照片不两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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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采取了大陆法系的标准采用两分法,而照片采用的英美法系的标准,即不两分,所有照片都构成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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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赛事转播案”(北京高院2020年):对于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智能定性其独创性之有无,而无法定量其独创性之高低。

“创”:要求高度?

两大法系有区别。

美国:除了自动拍摄和纯粹翻拍,几乎都是作品。

大陆法系国家——录影---创造性低---录像(只享有邻接权)---创造性高---电影/视听作品(享有狭义著作权)

美国:除了自动拍摄和纯粹翻拍,几乎都是作品。

大陆法系国家——照片---创造性低---普通照片(只享有邻接权)---创造性高---摄影作品(享有狭义著作权)

我国的“创”要求高度?对于录影采用了大陆法系标准,但照片却没有这个标准,而是英美法系的低标准。

例:“医学膜照片案”(上海高院2007年):朱某结合自身的临床经验,从自己实施的手术录像中截取了临床应用医用膜的关键画面,在上述过程中,朱某确实为此付诸了一定程度的智力性劳动,该智力性劳动所体现的独创性达到了著作权法要求的最低限度,由此应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MV案:连续画面是否为符合“独创性”要求的作品?

 

独创性与侵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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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赛事转播案(北京高院2020年)

对于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只能定性其独创性有无,而无法定量其独创性之高低。

独创性是有无(0和1)问题,不是高低(1和10)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对照片独创性标准参照英美法系的低标准,不区分普通照片和摄像作品

耐克公司黑色小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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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的高度:创的有无实质上是程度问题。

英美法系对创的程度要求较低。大陆法系较高。

中国对于录影采取两分法,对于照片没有两分法。

中国法院对于照片一般会认为是摄影作品,除非是纯粹的翻拍或自动摄影。但是对于录像会按创造性高低分为视听作品或录影录像制品(两分法)。

认定视听作品:看最终的影像表达的画面,而不是仅仅看表演者个人的表演质量。

独创性与侵权认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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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的高度

对于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只能定性其独创性之有无,而无法定量其独创性之高低。

独创性是“有无”问题,不是“高低”问题?

在中国独创性为“无”的录音制品,为什么在美国独创性为“有”?

“有无”是程度问题!

MV案:连续画面是否为符合“独创性”要求的作品?

美国:除了自动拍摄和纯粹翻拍,几乎都是作品

大陆法系国家:

录影(创造性低):录像(只享有领接权)

录影(创造性高):电影/视听作品(享有著作权)

照片(创造性低):普通照片(只享有领接权)

照片(创造性高):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

 

我国标准:对录影采取大陆法系国家标准(两分法),对照片没有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标准(我国领接权保护范围不包括(即没有)普通照片这一内容)

但是,学术界认为 ,照片与录影在本质内容上同属一个概念。所以,存在逻辑(冲突)问题。

 

独创性与侵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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楞严 · 2022-01-12 · 四、创的高度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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