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客体:作品:

第3条: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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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作品的因素:

1、文学、艺术、科学领域。

没有出现技术二字,科学与技术有差异。将技术领域成果排除出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

2、智力成果

3、一定形式表现

4、独创性

这是构成作品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即作品一定符合上述条件,但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一定是作品。作品的范围还收到著作权基本原理和其他条文的限定。

  智力成果没有加人类这两个字,那么动物能不能创作作品?不能,不符合著作权法产生的初衷,动物不能受到鼓励。且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也进行了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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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著作权的客体:作品

作品概念:第3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构成作品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1)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没有技术二字);2)智力成果;3)以一定形式表现;4)独创性

不是构成作品的充分条件——E=mc2式作品吗?不是,但构成作品的四个必要条件

作品范围受到著作权法基本原理和其他条文的限制。

一、作品须为人类的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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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品的概念

1、《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构成作品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智力成果+以一定形式表现+独创性

一个作品必然符合4个条件,但并是说具备这4个条件就一定构成作品。因为作品的范围还要受到著作权法基本原理和其他条文的限制。

2、作品须为人类的智力成果,猴子的自拍照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为了鼓励更多的人投身于创作活动中,而鼓励的机制就是法律规定的复制权、发行权、信网权等专有权利。使得作者可以控制他人以各种权利方式对作品利用,从而使他人在需要使用作品时寻找作者并许可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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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著作权的客体:作品

必要条件:1)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不含技术;2)人类的智力成果;3)以一定形式表现;4)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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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更多的人投身创作的法律,所以保护的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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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的概念不包括科学技术

《著作权法》第3条是构成作品的4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四个条件:

1.人类创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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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客体:作品。

著作权法第三条: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具有独创性的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必要非充分条件)

作品:作为人类的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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