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机械表演
著作权法机械表演
思想和表达的分界:
判断--相似的情节是否由原告所独创、独创的情节是否过于抽象和概括、相似的情节是否达到了实质性相似的程度。
思想和表达的混同:1、思想只有一种或非常有限的几种表达。这种情况下,将表达视为思想,排除出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2、场景原则:在文学作品中,如果表达某一主题时,必须描述某些场景、使用这些场景的安排和设计,那么这些场景即使来自其他作品,也不构成侵权。
什么是事实?提供作品的方式让公众相信它是事实,则公众有权把它当做事实来使用。
禁反言是为了保护信赖利益。
著作权法不保护实用性质的功能、工艺、系统、操作方法、技术方案等。
事实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对事实和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对事实的发现和挖掘即便付出了较大的体力、智力,事实结果依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注意禁反言原则:保护信赖利益,作者提供作品的方式使得公众认为作者阐述的是事实,公众有权将其作为事实来使用。
独创性是作品的必要不充分条件,作品一定有独创性,但有独创性的不一定是作品。
学术上的难题:古藉校对、还原
对版权人的保护不能延及历史,无论是对文件事实的记载还是解释性假说。对历史的解释在法律上不能受到版权的保护。
只有在作者承认是戏说时,才是作品。
案例:北京二中院2011、上海高院2014年
1. 超市未经词曲作者、表演者和唱片公司的授权播放背景音乐,只侵犯了词曲作者的权利。解题思路: 要从超市的行为定性入手,超市播放购买到的CD的行为属于“机械表演”,机械表演对应的专用权是“表演权”,著作权法只为词曲作者赋予了表演权,因此超市的行为只侵犯了词曲作者的权利。
2. 著作权
3.
五、摄影作品
作为创作手段的拍摄
1. 对拍摄角度、距离、光线和明暗等因素的选择和判断
2. 对拍摄机时的把握(敏感和准确地捕捉到稍纵即逝的场景)
3. 对被拍摄的场景或任务进行独特安排
4. 对被拍摄的场景或人物进行独特的安排
5. 精确再现的不易,复制的不易,非拍摄的不易,不是体现在作品的价值上
被诉侵权成果的独创性与是否构成侵权无直接关系
一种成果可以构成演绎作品,也可以是侵权作品
侵权作品认定公式:接触+实质性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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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视听作品
连续的影像
美国:视听作品是电影作品的上位概念,PPT是视听作品,但不是电影作品
七、图形作品与模型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合称为图形作品
模型作品不是模型
按照一定比例,不是等比例
向公众传播权
一、思想
2. 思想在著作权法和学术规范中的不同地位
学术论文首次提出的学术观点,
1. 法律上的财产具有三要素:因稀缺而有价值;排他性/专有性;可转让性。
2. 智力成果天然不是法律上的财产,因为:智力成果披露后天然无法控制;
智力成果如何成为法律上的财产?即:法律强制性地使智力成果具备排他性和可转让性。
新闻分两种: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时事新闻(单纯的事实)
2、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新闻类作品
新闻类作品要进一步细分。
新闻照片不属于单纯的事实消息,是摄影作品。(乔天富和重庆华龙传媒)
官方文件和官方正式译文是作品,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体育竞技活动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
不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
作品不因比赛而不被保护。
法无禁止皆可行。
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的各项权利目的在于让作者能够去阻止其他未经其许可而进行的权力所规制的行为,而非指导、允许著作权人去做什么,因为在法定权利出来之前,著作权人天生可以为之,因为法无禁止皆可行。
著作权的作用:禁止他人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作者自己能否自行利用,取决于法律是否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