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行为:在物质载体上再现作品;且,作品被稳定地固定在物质载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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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没有明文规定的权利:

1.收回权

2.接触作品权

3.追续权:视觉艺术作品,作品被转卖时,有权从中分得一定比例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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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作品与立体作品的区别在于作品的呈现方式是使用了二维还是用的三维。

艺术品设计和美感没有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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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作品主要是指曲,可以带词或不要词;单独的词可以是文字作品,但音乐作品一定是有曲。

舞蹈作品的作者是舞蹈动作的设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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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事实?提供作品的方式让公众相信它是事实,则公众有权把它当做事实来使用。

禁反言是为了保护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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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是客观标准,不考虑:难易程度、时间投入、技能技巧、材质尺寸、经济价值、社会后果 。

“创”:有智力创作空间、体现创作者与众不同的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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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湛地技艺进行再现,属于临摹;没有原创地贡献出色彩、线条、造型等组合;意大利黑手党是最大的买家之一。著作权鼓励创新而不是重复。常书鸿,敦煌临摹。

对于照片的临摹,不是作品(陈乔恩案)。对于色彩、线条、造型没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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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时11:“上帝之手案”美国纽约区联邦地区法院1959年,承认“额头流汗”为判定有独创性;精确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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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创性的独   强调的相关表达源于本人,是劳动者独立完成的,而非抄袭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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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丹的上帝之手案(1959年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美国的额头流汗规则,若干年后上帝之手案所建议的更为宽松的独创性标准被取代了

 

绿野仙踪插画 临摹案  (美国同法院)

临摹出来的画颜色深浅上的差异 微不足道

其临摹过程异常复杂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经历,但法院认为精力和时间投入本身与独创性无关

 

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因为原作极为罕见,法院认为工作很有受益 ,但不足以使原告的临摹获得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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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著作权

英美/大陆法系,

普通财产/作者人格的延申和精神的反映

经济权利/保护精神权利

雇主可原始取得/一般不可原始取得

版权可以自由转让/著作权转让受限制

我国: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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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

录制者权

广播组织权

出版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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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创造的权利,智力成果

无法律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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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鼓励更多人投出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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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但其归属于国家版权局。

我国《著作权法》既不是典型的大陆法系著作权,也不是典型的英美法系版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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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 著作权法颁布 施光南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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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是不是财产?

什么是法律上的财产?

有价值的不一定是法律上的财产:如空气。

有价值且能被人力控制的不一定是法律上的财产:如台湾器官移植案,移植后才发现患者为艾滋病患者。(隐患如活体器官买卖)

人的劳动产生的成果不一定是法律上的财产:如无主物先占取得

 

满足三要素:1.因稀缺而有价值;2.具有排他性(专有性);3.具有可转让性。

 

智力成果并非天然是法律上的财产(因为信息无法被控制),法律强制性地使智力成果具备排他性和可转让性,非因占有等天然排他。

 

伽利略 发明新型灌溉机 请求共和国不准他人擅自利用 否则受到处罚支付罚金 共和国颁布了法令 (第一部专利法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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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著作权的自动取得

署名与三个“推定”

修法后的三个“推定”:1)以署名推定作者和表演者,以权利标记推定其他邻接权人;2)以署名和权利标记推定权利存在;3)以署名和权利标记推定权利归属

案例:圆谷制作株式会社诉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案(北京二中院2004):原告版权人在奥特曼影视作品及使用奥特曼形象的商品上有c+圈TSUBURAYA PRODUCTIONS标志。被告销售的使用奥特曼形象的玩具标上了c+圈Tsuburaya Chaiyo标志,原告起诉被告侵犯署名权。

法院认为:c+圈的含义为版权所有者。《世界版权公约》中的版权是指版权的经济权利,不包括署名权。因此,在使用奥特曼形象的玩具上标有“c+圈Tsuburaya Chaiyo Licensed by Ruishi”并未侵犯原告的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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