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定形式表达,隐含的含义是通过一定的符号体系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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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作品的因素:

1、文学、艺术、科学领域。

没有出现技术二字,科学与技术有差异。将技术领域成果排除出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

2、智力成果

3、一定形式表现

4、独创性

这是构成作品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即作品一定符合上述条件,但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一定是作品。作品的范围还收到著作权基本原理和其他条文的限定。

  智力成果没有加人类这两个字,那么动物能不能创作作品?不能,不符合著作权法产生的初衷,动物不能受到鼓励。且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也进行了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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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形式?(expression)

表达:动词,表达形式(形式+内容):名词

举例:小说与漫画,表达形式差异很大,侵犯小说作品的改编权,表达相似,非形式相似,为内容相似

思想和表达的界限在哪里啊,之前从未有人发现过,以后也不会有人发现-美国一位法官的话

金字塔的结构诠释思想与表达的界限,不能划在金字塔底端,否则同义词替换不构成侵权;亦不能划在顶端,否则扩大保护思想;应根据每段、节、章中的情节进行比较

 

同义词替换,替换后的小说与原小说表达完全不一致,是否侵犯原小说的表达呢?-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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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毛主席手写的诗词构成什么作品?文字作品、美术作品(中的书法作品)?

同时构成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书法作品)

2. 平面和立体如何划分

平面美术作品(必须借助物质载体的两个维度):毛笔字

立体美术作品(长、宽、高)(必须借助物质载体的三个维度):雕塑作品

纸张:三维物

1. 建筑作品:建筑物

建筑作品的外观设计图:不是建筑作品

2. 第一起建筑作品纠纷:保时捷销售大厅

实用艺术作品

1. 实用艺术作品作为美术作品保护

2. 《伯尔尼公约》很大的选择空间,《工业产权法》或者《著作权法》

3. 功能部分和美感部分必须分离(物理上可分离、观念上可分离)

物理上可分离:山姆大叔雕像(存钱罐和雕像)

观念上可分离:人体美感的香水瓶,物理上分不开,观念上能分开(改变美感,是否会影响功能的发挥)

艺术设计提升了产品的品味和价值

产品在实用之余增加了艺术体验

保护与功能分离的艺术设计符合版权法的宗旨

无法分离:跑车、“歼十”战斗机

4. 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创作程度至少使一般公众足以将其看做艺术品。

是否艺术设计,大家认知基本一致,艺术设计高低大家可能认知不一致

能够被公众视为艺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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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独的曲可以构成音乐作品,单独的词是文字作品

2. 音乐作品不等于曲谱,音乐作品可以没有曲谱,例子:贝多芬即兴创作的《月光曲》,无曲谱

1. 有没有没有剧本的戏剧作品,可能有即兴创作的作品

2. 戏剧作品是剧本,还是表演出的舞台效果?戏剧作品是剧本,表演出的舞台效果只是在表演戏剧作品,正如音乐作品是曲谱,演唱会是表演音乐作品

1. 舞蹈作品的作者是设计出舞蹈的人,编舞者,舞台上表演舞蹈作品的人是表演者

1. 郭德纲是表演者,曲艺作品是文字脚本

1. 杂记艺术作品:技巧,高超的技术

个人看法:把杂耍、马戏、魔术作为作品保护不妥当,会导致国外的杂技在我国保护,我国在国外无法保护,保护不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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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程序也是文字作品

1. 即兴

2. 以口头方式进行表演(把稿件背的滚瓜烂熟,照本宣科):非口述作品

3. 口述出的东西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构成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说、授权、法庭辩论

4. 体育比赛解说员的解说一般不构成口述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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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品分类的改变:作品类型法定变为作品类型开放

作品类型法定:特定作品形式构成作品,其他作品形式可以用其他法律进行保护

2. 两种作品法定模式:

(1)英国《版权法》:作品类型法定模式

(2)美国《版权法》大陆法系立法:作品开放模式

3. 为什么我不支持作品类型开放

支持作品类型开放理由:作品类型开放是《伯尔尼公约》的要求,但实际上《伯尔尼公约》并未要求作品一定要开放,《伯尔尼公约》:列举+兜底

《伯尔尼公约》经过多次修改,每一次修改都需要开大量的外交会议,进行讨论

插花构成作品?音乐喷泉构成美术作品(音乐喷泉有时长,时长成为美术作品的构成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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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第9套广播体操案、印度瑜伽案(瑜伽强身健体,非传递文学艺术科学之美)

(六)违禁作品

《著作权法》原第4条第1款: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2006年世界贸易组织美国诉中国案:第4条第1款违反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

TRIPS协定要求成员国遵守《伯尔尼公约》实质性条款中除一条之外的全部约定,如“作品自产生之日起自动受法律保护,不应受履行特定手续制约”

中国此条输,原第4条第1款被删除

著作权法保护黄色(艳照)作品,并不意味着黄色作品可以自由流通

著作权没有自己使用权利?【争论】取决于法律有无禁止性规定,著作权作为专用权利,禁止他人未经同意以特定方式使用

法无禁止即可为,黄色作品传播被法律禁止,不能自己向外传播,但如果他人传播,黄色作品可以提起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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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文件和官方正式译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1. 官方文件是不是作品:具有独创性、符合条件是作品

2. 为什么不予保护:著作权-垄断权,降低传播速度,提高传播成本

3. 官方正式译文不受保护,民间译文受保护

4. "中国足协、版权所有”,足协比赛不是作品,作品三大l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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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下到上逐级进行概括抽象

是否侵权需要考察3点:

1. 相似的情节是否由原告所独创?

相似情节在中国历史长河中可能存在,可能存在原告借鉴之前已经出现的情节进行创作

2. 独创的情节是否过于抽象、概括?

什么叫过于抽象、概括,常见的故事桥段、叙述模式,靠近金字塔顶端,抽象、概括的情节之前是否出现过

3. 相似的情节是否达到了实质性相似的程度

有限的表达,不作为表达保护,与思想不可分

场景原则:必须描述某些场景、使用场景的安排和设计,即使场景来自其他作品,也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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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发表一篇论文,首次提出学术观点,第二个人看了之后,用自己的语言把学术观点进行陈述,未注明出处,违反了什么?

违反了学术规范,不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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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的范畴

1. 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保护表达:促进优秀作品的创作,不保护创意、构思、概念。

例如:节目模式属于思想,不属于表达

 

问题:为购买节目模式是否应支付费用?

应该付钱,但不应该是版权许可费,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是技术许可费,商业秘密许可费,如提供《制作宝典》和专家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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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领域已经有这样的人物形象,并非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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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材质不一样,造型一样,并不满足著作权中所要求的独创性。

作品的复制方式有出版、印刷、绣品等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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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作品从不同角度可以被认定为不同类型的作品。

2、实用艺术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

1)实用功能与艺术造型能够分离;

只保护艺术美感,不保护任何实用功能。艺术设计提升了产品的品位和价值,产品在实用之余增加了艺术体验,保护与功能分离的艺术设计符合版权法的宗旨。

艺术性则要求该物品具有一定的艺术创作程度,这种创作程度至少应使一般公众足以将其看作艺术品。

2)独立完成;

3)能够被公众视为艺术品(对美感有较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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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绣品再现油画,并不产生新的作品,只是作品载体的材质发生变化,制作织绣品只是一种技艺,不是创作,并不产生新的独创性表达,绣品只是一个复制件,上海09年的中院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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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只为词曲作者规定了专有表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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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对知识有法律上的财产权

知识(智力成果)与产权

什么是法律上的财产?

1、有价值的东西都是财产?不对

2、人力能控制且有价值的都是财产?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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