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保理业务相关规定解读
在民法典背景下,保理公司更需要重视业务合规及业务风险。
民法典545条【债权转让约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除外情形: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行为、给付等)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应收账款】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不用评价第三人主观动机,促进融资,但对债务人不生效。
提示:以应收账款债务人信用为抓手,还是要审核限制转让条款。
通知债务人应收账款转让并要求其做确认可以实为一种追认。
重点讨论应收账款转让如何通知:
债权转让需要通知:546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实务中特殊的风险案例:
防范保理公司操作人员内部风险
民法典547: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抵押、保证等】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对抗第三人,所以还是要尽量办理登记】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解决方案:为了对抗第三人,还是建立办理抵押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决方案:保理人受让了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保理人受让最高额抵押权项下部分债权的合同必须专门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