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鸿飞: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

共同担保(同种&混合担保)

1.共同保证:没有约定顺序和份额,两个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责任,该保证人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该连带责任不以保证人之间存在共同保证的意思联络为前提。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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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担保(同种共同担保、混合共同担保) 

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总结:两者都没有要求共同保证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他们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任意对多个担保人主张保证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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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鸿飞: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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