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债权终止    合同终止(合同解除)

履行、抵消、提存   (目的实现)

免除 (当事人约定)

混同 其他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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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解除事由可以在约定中明示或者限定。特别是明确合同的目的。

2.情势变更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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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以主体分为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

2.双方解除为协商一致的解除。

3.单方解除为具有解除理由的解除。一种为法定理由,一种为约定理由。

4.法定解除理由为民法典563四款情形,真正解除目的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种。真正解除事由为不履行主要债务和不能实现合同目两个,且不履行合同目的要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

5.不可抗力为三不能,情势变更为导致合同基础条件的重大事件。

6.预期违约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不安抗辩归入默示违约之中。

7.法定解除关注交易稳定,约定更尊重意思自治。

8.法定解除可以在约定解除中明示或者限定(合同目的进行明确),更有效率

9.违约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即可解除合同(原则),延迟履行(必须有超过履行期限的行为)+催告(口头书面均可,但口头需要提供证据;同时无次数限制,民法典389条有特殊限制)+主要债务(非主要债务不可+且未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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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期限未规定长短,但特别法有规定。(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15条法定期限30天,指定期限超过30天则优先;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15条法定为3个月,有约定从约定

2.合理期限有法定、指定、约定三种类型。指定和约定要具体、合理符合法定;与履行难度 有、必要周期相当

3.成立未生效合同可以解除也可强制履行,在 特别法中有体现。九民纪要38、39、40条规定报批义务和违约责任条款单独生效,可以解除并主张违约责任或者要求强制执行。《审理矿业权司法解释》第 8条约定拒不履行报批义务的,受让人有权要求解除。

4.分期付款未支付价款达五分之一的,买受人经催告后才享有解除权(民法典634条),合同法167条则认为不需要和催告。实际上民法典仅将 此情形视为不履行主要义务,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合同法94条3款和4款的区分)。

6.无权处分(民法典597条)、标的物质量问题(民法典610条)为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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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563条规定的法律规定其他原因在民法典中分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非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需理由即可解除三种类型。

2.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分为(1)非当事人原因,非不可抗力(民法典753条2款,租赁物因其他原因被摧毁);(2)当事人原因 ,但仍需催告(民法典778条定作人协助义务;民法典806条发包人协助义务)两种类型。

3.非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分为(1)严重不安因素(民法典673条,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民法典716条承租人未经同意转租的;民法典806条,承包人将 建筑工程分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形)(2)生命权、健康权保护(民法典731条租赁物危及安全或健康时,即使订立合同时明知;)(3)人格权保护(1022、1023肖像、姓名、声音许可使用,权利人正当理由+合理期限通知+损害人格尊严如品牌丑闻/妨害人格自由发展如转行转业比如从政)(4)节约资源(绿色原则;民法典857条开发技术合同标的技术已经公开+合同履行没有意义)

4.无需理由(任意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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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随时解除权要求继续性履行(租赁、借用、许可、合伙、业服务合同)和不定期合同(期限无约定、期限预期约定不明,按照民法典510、511条人仍然不能确定的;到期后双方继续履行并且有效如合伙合同—民法带你976条;物业服务合同——民法典948条+60日提前通知)+合理期限通知

2.任意解除权不需要提前通知,针对对象为委托合同(设计合同、活动策划合同、法律服务合同、居间合同——双方委托合同)。可以随时终止,若不立即终止或不利于合同履行,或基于人身信赖关系,或浪费资源加工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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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意解除权委托合同中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加工承揽合同中定做单方解除权(广告合同广告主;保险合同投保人;保管合同托管人;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特许经营合同被特许人,在冷静期内;身为标的合同人身所有者如劳动合同;旅游合同)。

2.单方解除原因:(1)利益风险悬殊,一方为合同发起方,另一方为不选择特定的合同相对方。(2)发起 方实现合同目的的因素多元且复杂。

3.任意解除权约定放弃,该约定有效,但是不能排除任意解除权的适用,符合性质除外,但是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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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无过错责任 但 债权人单方造成履约障碍

责任限制条款:协商一致 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

限额条款,收益和风险的平衡

直接损失:本不应失去的利益

可得利益损失:本可以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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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合理履行期限

合理行使期限:除斥期间(起算点:解除事由可能持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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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权是否可以放弃?

——约定是无效的

什么时候解除权会视为放弃?

——解除权产生后,主动或者被动接受对方的继续履行进而达到合同目的实现的后果的,视为放弃解除权。假设下阶段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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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后果:

①已履行债务处理——恢复原状、财务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注、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不可以并存,只能选择其一或者补充

注: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需要根据合同性质选择,并非任何合同都能恢复原状

②未履行债务——终止履行(解约损失)——合同关系解放,后合同义务产生

③损失赔偿(违约损失)

——债权债务终止时,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合同终止,不会造成从权利消灭,如担保权,民法典566条

——已履行和未履行的区分?实质是种类相同的债务的履行顺序的问题①按照约定②债务人指定 ③已到期 ④无担保或者担保最少  ⑤债务人负担较重 ⑥先到期的 ⑦按照比例(民法典560条)

——实现债权费用、利息、主债务(债务人不可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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