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有效,但因出质人未及时、有效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导致质权人未能合法有效地享有担保物权,则出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履行股权质押登记的合同义务。

如果质权人未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督促出质人,进行股权质押登记,则也存在过错。法院应按照过错比例分担原则,判其与出质人,按比例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2019)最高法民再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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