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效力判定

《合同法》52条第5款

(1)《招标投标法》第3、46条

  (a)招标投标法仅针对建设工程领域(《政府采购法》)竞争性谈判;比选;谈判

  本质区别:是否允许投标人进行二次报价,不能进行实质性变更。

(b)三类项目强制招标

  公益项目;国有资金项目;外资、外资贷款项目。

(c)发改委16号令:400、200、600

  国务院33号文开民间资本:商品房开发住宅可以不需要公开招投标。

(d)建工解释(一)第1条第3款来源于第3条、建工解释(二)第1条来源于第46条

(2)《建筑法》26、28、29条

(a)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均为无效合同

(b)《违法承包管理办法》更严格,可参考。

(3)《城乡规划法》第40条

(a)开发商“五证一书”

土地权证(招、)+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准生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

无建设工程规划的导致合同无效

(b)《建设工程解释二》第2条来源该条

(4)《建工解释一》第1条

(5)两部法:

(a)《建筑法》第26、28、29条

(b)《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3款

《建工司法解释二》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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