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播 VS 广播 or 现场传播权

  • 点播可以随时、随地,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交互式传播)
  • 广播(包括转播)受限于资源方所选时间
  • 现场表演则受限于表演方所安排的时间及地点

 

【提供付费下载】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

  • 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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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播广播:以有线/无线方式转播接收到的(无线)广播

 

【放在服务器中定时播放】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范畴,亦不属于转播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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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时播放(网络直播、网播、线性传播)】 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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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传播权:

  • 现场传播权
  1. 表演权
  2. 放映权
  3. 展览圈
  • 远程传播权
  1. 广播权
  2. 信息网络传播权

 

公开传播需要排除:

  1. 家庭圈子
  2. 联系密切的朋友圈子

 

【IPTV限时回看】

  • 法院判决中曾任定不属于侵犯公开传播权,依据有:安装IPTV的特定用户才可查看;
  • 王迁认为应当属于“向公众传播”,排除前述两个圈子即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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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品+【物质载体】=原件/复制件

 

发行权 VS 信息网络传播权:区别在于是否涉及作品物质载体所有权的转移;两者独立。

发行权:对象是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专指可投入流通的有体物);

信息网络传播权:对象是作品。

EX.  提供作品下载 属于 信息网络传播权。

 

发行权用尽——》二手书市场存在的合法性。

信息网络传播权则不存在“用尽”一说。

 

权利用尽仅仅与对有形复制件的发行有关。

 

  • BUT, US没有规定“网络传播权”。

“网络出版”、“网络发行”并不是专业表述,仅为业界用语,两者都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

 

王迁说上述最高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3款、《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表述有类推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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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行为的构成要件。

 

1、录制;2、上传  两次侵权行为

 

行政机构才可以销毁侵权复制品,法院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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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

作品一经完成,自动生成为作品。

艳照是作品,是独创的,自己选择的角度,距离,光线,属于独创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陈某是否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

取决于法律是否禁止?

停止侵权,返还利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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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交互式的网络传播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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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定时轮播电视剧作品行为的定性:是一种广播行为

通过信息网络可以进行交互式和非交互式传播,只有交互式才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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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针对的行为类型

是一种远程的交互式传播行为

注意用P2P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即行为人利用P2P软件将个人电脑变成一台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器

iptv限时回看的定性:著作权法10条规定的广播权中的转播行为是指一个广播组织的广播被另一个广播组织同步广播,转播应是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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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传播权(公众在现场):表演权、放映权、展览权

远程传播权(公众不在现场):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面向不特定多数人(不属于私人群体的特定人)进行传播为公开传播,群和圈的性质很重要

公众不是指所有人,每一个人

广播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公众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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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用尽仅仅与对有形复制件的发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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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件:将作品固定在物质载体上,复制件=作品+物质载体(范围较广),固定的技术方式没有限制。
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是即时完成的,是非持续性,信息网络传播是可持续性的行为,以复制件价值计算损失,以传播范围计算损失。

多数情况下,权利人对信息网络传播的许可也包含对复制的许可

将作品上传至服务器也构成复制(以硬盘为载体,固定了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复制(上传至服务器的行为)+交互式传播,
信息网络传播本身包含了复制,没有复制(上传行为),根本不能实现信息网络传播。

音乐作品有特殊之处:音乐作品的传播需要借助表演或表演的录制品,除非是专门提供曲谱的音乐网站。
许可对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对音乐进行非公开表演,并录制,然后对复制件进行数字化处理后上传至服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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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解读:过错并非认定直接侵权的要件,只影响赔偿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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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有些是类电作用,有些是录音录像制品。归音著协管理,未做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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