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权:

形成时间鉴定受影响较大

司法解释:自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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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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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优先受偿权裁判规则的变化

1、行使期限起算点的变化

合同法:28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有限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

承包人行使优先权,自发包人应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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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先受偿权行使起算点

合同法286条规定优先,02年批复竣工算6个月(施工人无结算人员),15年案件以价款应付之日起开始计算(江苏法院发起,最高院维持)

2.15年案情

施工单位(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在6个月内向发包人发函,银行对法律函提起司法鉴定(按照争议额收费,收了700万)。鉴定为假,双方串通。

3.浙江高院不允许形成时间鉴定

(1)没有标准

(2)可以被其他方法影响

4.案件讲解:

未竣工验收报告、未结算、未使用。

(1)不主张合格,不允许收工程价款

(2)算工程价款,期限过期

(3)以概算确定结算价格,调节结案,仲裁庭不允许优先受偿权由调解确定。

(4)撤回申请,向破产管理人进行确认。

5.中途解除合同如何确定价款

(1)报结算,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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