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点问题——关联方核查

《公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36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2号》《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呢和参考要点(试行)》——会计所、证劵所、公司法的全部要求

1、调查对象

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目标公司的法人

前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目标公司的董监高;

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目标公司的法人的董监高;

上述1、2项所属认识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目标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目标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2、调查手段

通过调查问卷形式(董监高),确定“关联方”的范围;

通过与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董秘、员工的访谈,得到相关信息,并留存书面记录;

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第三方app等外部信息查询平台,比对获取的关联关系资料;

书面查阅发行人以及子公司的历史沿革工商资料。曾经出现的股东、授权办理工商的登记人的信息均不能忽视;

走访前客户供应商、合同真实性问核过程中,现场确认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同时取得客户以及供应商的工商材料,书面核实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依据会计记录中的交易、资金拆借情况,判断、分析相关当事人与发行人关联方的关联关系;

股东、董监高的身份证、户口本,核心关联方可以到当地派出所调取户籍资料;

网络检索,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

四、重点问题四——重大诉讼与仲裁

发行人住所地、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仲裁机构的走法、现场查询;

应当适度扩大查询主体,包括董监高、主要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主体;

常年法律顾问等询证: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年以前的判决、开庭公告、执行信息等,可以在各省级高院网站查询;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不仅可以查询最高法案件的进展情况信息,还可以查询上述地方法院的审判流程信息;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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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点问题五——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核心:工商、环保、税务、安监、规划、外汇管理;

原则上,凡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都是为重大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能够依法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

最近三年中大违法行为的起算点:有规定的从规定;无规定的,从违法发生之日起算;又连续获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算;三年以前,可以认定为对发行人的IPO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合规性证明开具的现状:行政部门较为谨慎和保守;部分不会开具,比如外汇管理、税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甚至不接受访谈。在这样的情况下,因此有赖于发行人自身承诺、发行人与政府部门的对接沟通、政府部门的其他配合方式(访谈记录)等。

同时,尽调过程中:在各个主管行政部门的网络检索、企业信用信息网上检索董监高个人的行政处罚信息;在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等网站都要检索:营业外支出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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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IPO尽调重点问题解析——历史沿革、重大合同

(一)历史沿革

1、历次出自、增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否已经履行完备程序

出自股东身份的适格性:关注公职人员持股、供应商客户持股(有无利益冲突、是否符合商业利益)、境外股东持股的要求等;

特别注意区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出资不实与出资程序瑕疵的不同情况。

2、还原历史事迹情况,对当时的法制环境亦应当有所了解,特别是90年代成立的公司

对公司后续运营的实际影响

县官主管部门确认是否存在处罚可能

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的方式可行性

现在节点以货币方式不足瑕疵出资的可行性

发行人和董监高在发行上市三年内不存在瑕疵、违规行为

解决:自行调查和说明+利益相关方、工商、公安、地方政府部门配合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3、是否涉及国有产权、集团企业的产权界定,是否村子啊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的可能

对于红帽子企业(民营、个人——挂名为集体企业)等历史遗留问题,严格按照谁出资谁受益、权责相符的原则界定。——要全面调查工商档案、走访知情的政府主管人员和会所人员等

省级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出具批复之前(对企业进行确权和界定),通常都要求律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4、历次股权转让是否真实合法

注重现场访谈调查,并通过股权转让确认书、承诺函、访谈记录进行确认;

应当调查并获取转让协议、转让支付凭证、纳税凭证。

(二)重大合同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而引发的对发行人律师对行政处罚,大量集中于认定律师对发行人重大合同的尽职调查不规范、不完善。

重大合同的尽调方式包括:

获取合同原件、确认合同内容与履行状态;

调查签约主体的关联关系;

调查合同履行的后续纠纷和回款,熟悉业务模式,关注提高信用周期拉动业绩提升的后续影响;

针对合同履行真实性的尽调,应当详细到获取付款凭证、发货单、第三方物流单据、收货单;

向合同对方以及终端客户进行访谈与询证;

特别要和核查合同在内部流转程序、用印程序、第三方物流单据,通过上述各端口对比核查,要与董监高、业务负责人、经办人员进行访谈,并将其与其他材料进行对比印证;

律师获取资料并完成独立尽调以后,应当与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沟通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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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IPO尽调的规定

1、主要规定

2001年:《公开发行证劵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2007年:《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劵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2010年:《律师事务所证劵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律师协会等行业自律机构制定的业务操作指引。

2、其他规定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

《关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程序的审核指引》【发行监管函(2011)75号】

《中国证劵业协会主办劵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劵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四、规范性要求

1、连续性:设立、增资、转让、存续

2、多面性:工商、税收、土地、环保、外资、海关、国资、会计、财务、劳动、安全、技监、知识产权

3、延伸线:控制股东、高管人员、下属机构、关联企业——合规性是第一要务

4、独立性和持续性要求:独立和持续经营能力、独立和持续盈利能力

(1)独立性经营能力: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关联交易:母子关系、兄弟关系、任职关系

(2)独立盈利能力:

优惠与补贴:合法性、合理性、重要性、持续性、有效性;

重大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5%利润造假,可能立案;

报告期内90%合同对应客户、供应商必须询证;合同在内部流转程序、用印程序,具体通过各端口留存合同清单印证;

与董监高、业务负责人进行访谈确认。

(3)持续经营能力

主营业务、高管人员、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不应过于频繁

(4)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经营方面:经营模式及盈利模式、关联交易依赖、单一客户依赖、净利润主要来源投资收益等地关注;

自主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研发,是否有赖于其他第三方的核心技术

募集资金投向:使用方向明确,原则用于主营

行业发展前景:产业政策,朝阳or夕阳?

公司所处地位:细分市场的同业对比优势

法人治理结构:有实际运作情况,是否违反三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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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法律尽职调查:

对律师的要求和风险最高。

一、股权投资法律尽调类型:

1、为私募股权投资项目

vc投资阶段:侧重于整体架构的搭建,未来业务发展的合规性

pe投资阶段:侧重于运营主体重点法律问题、后续乏力风险的揭示

【天使投资、vc和pe的主要区别是投资阶段不同。天使投资一般在企业初创期投资,vc投资的阶段是企业成长阶段的早期,pe投资的阶段是企业成长阶段的中后期。

天使投资是在很多公司只是一个想法或者一个雏形的时候就把钱投进去。

VC即风险投资,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大多是利用国外的投资基金为主。PE私募股权投融资是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

私募股权关注退出,有证劵背景会更加有优势,证劵守门人。

2、为IPO项目为主的公募股权融资项目

对律师综合素养和执业能力的锻炼最显著

老子:治大国如烹小鲜

二、IPO尽调的工作方式

1、穷尽调查手段:交叉调查、多渠道调查。

IPO利益巨大,防范发行人道德风险的要求;

防范律师执业风险:证监会对中介机构勤勉尽责的要求;

和发行人有效沟通,规避执业风险

2、独立完成调查

独立调取资料、独立进行函证、独立发表意见:不能出现无法查证等表述;

现场驻点工作的必要性:了解奇特完整运营状态和获取与资料的最好方式;

注意境内IPO和境外IPO的不同工作习惯:境内可能高于境外,因为境外的一般是体量比较大的国有或民营,可以依托于其内部较为完善的财务、法律管理。

3、把握重点风险

要全面揭示风险,区分重点问题;

律师团队的人员配备很重要,资深+年轻,年轻律师可以调查和审阅基础资料;而审查意见和解决方案需要资深律师的解答;

中介机构的合作很重要【劵商(保荐机构)、律所、会所】:法律问题的特别注意义务、非法律问题的一般注意义务——要保持律所的独立性,要懂得部分财务知识,特别是虚构的业务合同,一方面要独立核查,一方面要注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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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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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真实性需要与会计师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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