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视频作品的保护

网络视频的“浅层链接”

区别于“加框链接”

区别于“盗链”

 

司法界对加框和盗链的行为定性:

(1)服务器标准(跳转不调转的问题);

(2)实质性替代标准(行为人对权利人的损害给行为人带来的利益并无实质性差别),这个标准与北知院有比较大的区别。

(3)用户感知标准:如果被诉行为使用户认为被诉内容由侵权人提供,应认定侵权人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但目前很少法院采用这一标准。(因为双方可能都能拿出调研报告且存在完全不同的结果,给法院带来极大的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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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物质文化遗产与著作权的冲突

(1)著作权人比较难以界定,如果去界定权利人?

(2)流传的期限已经超过了保护期限,那么到底应该如何保护?

(3)保护对象的冲突,非遗保护的是知识技艺及文化内涵。但是著作权只保护表达,但是不保护思想的独创性。

2.非遗文化保护第一案。《千里走单骑》

3.活化保护

(1)数字化存储、再现与展示

(2)视频指纹、音频指纹、图片水印

(3)专利、商标及著作权的保护

*少林武功,可以通过特定的动作编排去申请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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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活化”的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 | 多板块攻读三大著作权保护 案例结合探讨具体保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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