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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事务所,股权装让协议,其他股东意思表示,公司章程 公司法71条,限制性受到制约,不当的限制股权自由转让,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
一、股权转让的效力
《公司法》第71条:“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公司
不可过度限制股东转让股权,导致不能转让的,可申请该条款无效。
【案例1】张某某 vs. 大川馨涂料公司
规定:须经董事会通过(无效)
【案例2】奇虎360 vs. 老友记网络公司
规定:特定股东一票否决权(有效)
认购新增资本的重要条件:各方利益+股东意思自治
违反《公司法》转让
1. 无效说:贾某某 vs 裕兴联创公司
2. 效力待定:无权处分(未追认效力待定)
江苏高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2条
3. 可撤销说:未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股权转让合同。(存在除斥期间)
江西高院《关于审理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
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5条
4.
关于股东优先权与不同意转让股东受让股权的规定——若股东为了获得某一转让股权,故意通过不同意转让(达不到法定条件),而后按照公司法规定,其可以受让目标股权。此时其它股东特别包括同意转让的股东是否还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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