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砚:建设工程“黑白合同”裁判规则
课程介绍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裁判规则

主讲人

邬砚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原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深耕建设工程纠纷裁判领域二十多年

出版专著《规则重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路径总梳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房地产开发经营纠纷:21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

一、招投标与“黑白合同”的核心关系

(一)“黑白合同”裁判规则的梳理

(二)强制招投标的范围

(三)招投标的模式选择

(四)招投标程序影响合同效力的七种情形

 

二、“黑合同”与“白合同”的甄别规则

(一)关于中标合同的识别标准

(二)“黑白合同”规则对“白合同”的效力要求

(三)何为“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1.签订中标合同后,另行签订合同,变更中标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否构成“黑合同”?

2.变更中标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或付款条件,是否构成“黑合同”?

3.在签订中标合同后,发承包双方另行签订合同,变更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计价方式的,是否必然构成“黑合同”?

4.对中标合同未约定事项进行约定,或对中标合同约定事项予以细化,是否构成“黑合同”?

5.如中标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是诉讼,而后双方将纠纷解决方式变更为仲裁,或者相反,是否构成“黑合同”?

6.中标合同未约定以行政审计结论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其后双方补充约定以行政审计结论为准,或者相反,是否构成“黑合同”?

(四)实践中被忽略的问题与倾向意见

1.中标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协商解除中标合同的,该解除协议是否构成“黑合同”?

2.发承包双方经招投标程序签订中标合同之后,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协议或承诺放弃建工优先权的,是否构成“黑合同”?

 

三、对“白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法变更

(一)“白合同”实质内容合法变更的三种情形

1. 如果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不一致,可否变更实行总价包干的中标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

2. 施工过程中,因招标人调整施工措施,或停水、停电导致停窝工损失等发生签证费用的,可否纳入结算范围,进而调整中标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

(二)中标合同约定实行总价包干,但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不一致、施工过程中发生其他签证费用的,可以对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作相应变更。

(三)在中标之后的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增加或者减少,亦属常见。在此情形下,可否对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进行协商变更?

(四)关于《2020年建工解释(一)》第23条的理解与适用

1. 第23条规定的但书规则,是否仅适用于自愿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

2. 如何界定“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

3. 中标后材料、人工价格波动的,可否调整合同价款?

(五)基于合理理由对“白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的,有无相应程序性要求?

 

四、“黑白合同”裁判规则的约束范围

(一)本不属于强制招投标范围的建设工程,发包人自愿进行招投标的是否受“黑白合同”规则的约束?

(二)如中标合同无效,以哪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三)“黑合同”与“白合同”的签订顺序不同,是否影响“黑白合同”裁判规则的适用?

(四)实际履行的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期限与“白合同”不一致,是否仍应按照“白合同”确定权利义务?

(五)有效的“白合同”只能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吗?

(六)在“白合同”有效而“黑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评价当事人依据“黑合同”达成的结算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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