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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约定与赠与:个别财产、一次性的约定归一方所有属于赠与,财产约定具有一般性、普遍性。
赠与不动产已交付的:对于赠与方,可主张附条件(目的性)赠与;对于受赠方,不动产已完成过户登记,不可撤销(已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赠与不动产尚未交付的:赠与方,不动产尚未过户登记,行使任意撤销权;对于受赠方,是因为抵押贷款无法办理变更登记,但是对于双方内部可以继续履行赠与。
身份关系的变化必然导致财产关系的变化。
《民法典》1087条: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首先看双方是否有协议约定,无约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解释第3条,慎重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如约定全部财产由女方所有)被撤销。可通过制作离婚协议告知书来规避风险,包括确认双方属于真实离婚、夫妻双方对外不存在夫妻共同大额债务或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否则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约定被撤销的风险不承担责任。
解释第5条,婚前或结婚期间,房产加名的归给予方所有同时考虑多种因素给对方补偿;约定加名但尚未登记的,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结合各种因素确定是否给与对方补偿。
解释第8条,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只考虑出资来源及比例,不考虑房屋登记问题。
协议是财产法律关系的最终载体。
民法典538、539条,放弃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起草离婚协议的时候,给当事人一份离婚协议的使用说明,进行风险提示、告知书,签订协议是真实的离婚,不存在规避债务的行为
离婚不离家是极大的法律风险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新规解读——实施要点与司法实践
一、司法解释二出台背景
23个法条,12个亮点:
1、明确重婚效力问题
2、规范登记离婚后相关问题
3、平衡债权人与夫妻及子女权益
4、细化同居财产分割规则
5、精准判定夫妻间房产问题
6、约束夫妻共同财产挥霍行为
7、规则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行为
8、明晰父母出资购房归属
9、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
10、规范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股权问题
11、限定放弃继承相关争议
12、明确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问题
身份关系的变化必然导致财产关系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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