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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砚:实际施工人的认定与裁判规则

第三个问题:发包人欠付金额的证明责任

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追索工程款的,发包人的责任范围应以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欠款金额、承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欠款金额中最小金额为限。其中,承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欠款金额,理应由实际施工人承担证明责任。但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欠款金额、发包人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全国的法院对该证明责任的分配千奇百怪,以下只罗列4个观点。

1发包人欠付违法发包人、转包人等的工程款数额多少,实际施工人无从知晓,也无法举证。相反,发包人对于向承包人的已付款项是明知的,由其承担欠付款的举证责任符合实际。

2实际施工人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应承担证明责任。

3发包人的应付款金额由实际施工人证明,发包人的已付款金额由发包人证明。

4C应当就A已办理工程款结算、A对B欠付工程款的数额、C的工程价款未得到受偿的事实举证,A对不欠B工程款或欠款金额小于C主张的欠款金额承担证明责任。

老师主要认可第1和第2种观点。

法律依据:民诉法67条第一款,民诉法解释91条第1项,122条

小结:C向A追索工程款,就A的欠付问题,应该由C承担证明责任,但,依法应当适用举证妨碍规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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