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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个问题:《建工解释一》第43条河第44条的关系
1,两个条款都是解决三个主体,两层法律关系的。
43条只需要A欠B钱,B欠C钱。C就可以依据43条起诉A 。
2,44条除了上述情况外,还要求B怠于向A行使到期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C才可以以44条为据起诉A。
44条的核心是代位权,C的起诉范围并不仅仅限于工程款,还包括其他债权,如借款等。而43条,C的起诉只限于A欠付B的工程款范围内的工程款。
3,44条中,还包括可以起诉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果建工优先权。43条不包括从权利(建工价款领域中,法定的从权利只有建工优先权)
实际施工人依据第43条,只能主张本人参与施工的工程中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依据第44条,则可以主张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所有到期债权。
实际施工人依据第44条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的,可以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权;依据第43条只能主张工程款债权,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43条鱼第44条所指的权利,在权利范围与行使条件上均有所不同。实际施工人先后依据43条、44条提起诉讼是否构成一事二诉,须根据前案对基础请求权的认定作具体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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