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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皓、陈樱娥:新《公司法》实施下,争议解决实务全指引

(五)谋求利益:公司盈余分配之诉

具体股利分配之诉:已作出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六个月内要进行分配);抽象股利分配之诉,如果还没有作出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股东起诉要求进行股利分配,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属于公司经营事项、司法机关无法认定)。除外情形: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2016)最高法民终528号公报案例:实质要件损害股东利益;分配数额:审计得出未分配利润数额-涉及案外人实体权益的争议款项,按照章程约定,不另外计息。法代赔偿责任另行主张。

(六)退出公司路径

1.双重股东代表诉讼要点:股东资格要求在起诉时或诉讼过程中均具有股东资格;履行前置程序(如向董事会、监事会书面请求);可诉范围:公司内部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公司外部主体(其他债权人),限于侵权之诉,合同之诉限于关联交易。

2.横向法人人格否认

3.有限责任公司回购情形

第89条,合理价格:以公司净资产及持股比例;近期发生股权转让,以股权转让价格为参考;法院委托评估。要求公司进行回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与有限责任公司一致

4.公司清算纠纷

董事为清算义务人,事实董事、影子董事也可能构成实际清算义务人。

5.股权转让诉讼

第84条,同等条件(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优先购买权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属于请求权,书面通知为要约,其他股东答复为承诺,赋予了转让方一次反悔权利。

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模式:记载于股东名册是股权变动或主张股东权利的充分非必要条件(一般认为)

6.涤除登记之诉

第10、70条:公司法代由董事或经理担任;辞任董事或经理的,视为同时辞去法代;法代辞任的,公司应在法代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代。

公司超过30日不补认法代的,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七)新公司法的时间效力问题

溯及适用:施行前发生和终结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适用旧法(法不溯及既往),例外适用新法(有利溯及,是否发生实质修订+适用新法具有正当理由如有利于当事人权益或有利社会公共秩序)。

《新公司法时间效力规定》第1条、第2条列举了10种“明确修改”型的溯及适用具体情形。“空白填补”型的溯及适用(第4条)、“解释细化”型的溯及适用(第5条)均适用新法

衔接适用:施行前发生但持续至施行后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适用新法,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分段适用(第6条清算义务人)、过渡适用。

五年认缴出资期限给予三年过渡期就是采用过渡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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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四:股权与股东权利保护的诉讼利器

(一)逻辑起点: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代持合同有效。上市公司股份代持合同,公司法140条,禁止违法代持(应如实披露公司股东、实控人)。合同效力裁判趋严:无效将成为普遍观点。新法具有溯及力。违法代持可能存在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而被认定为无效。抗辩点:代持合同实际履行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如被认定无效有失公平公正;股份代持比例较小、签订时间较早;嗣后无效(分时间节点);部分无效(股份归属无效、但是委托部分有效)

诉讼要点:

1.诉讼主体:原告为实际出资人(积极确认之诉)、名义股东(消极确认之诉);被告为公司;第三人为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管辖:公司住所地法院。

2.如何认定股权代持事实成立:股权代持的合理性、股权代持合意(合同及其他形式)、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货币或其他出资形式)。

3.如何认定代持股权归属: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参与表决、委派董事或进行了利润分配、知情权);过半数其他股东同意(明示或默示)。

(二)行权基础:股东知情权诉讼

1.允许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

2.新增股东穿越查询全资子公司的相关材料。

3.允许股东委托律所、会所等中介结构进行查阅。

股东知情权诉讼攻与防

1.行权主体:前股东(特定持股期间)、新股东(不受限制);瑕疵出资股东、失权股东(失权前仍可以行使知情权);隐名股东(除非股东显明);间接持股股东(可查询全资子公司的相关材料)

2.诉讼请求设计:对象为公司;时间为提供材料时间和查阅复制时间;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便捷地点;方式为查阅、复制、摘录。

诉讼请求举例:

3.主要抗辩:前置程序:先行书面请求;正当目的:举证证明责任(公司举证)。

(三)参与治理:公司决议效力诉讼

电子通信表决(如要排除需要公司章程进行特别约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原则也可以电子表决。

公司决议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决议可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决议不成立:未开会、未表决、人不够、表决权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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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信义义务,违反忠实义务可能的刑事后果: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这股、出售公司资产罪 。

182-184条:自我交易/关联交易、篡夺公司商业机会、竞业经营。

自我交易的程序保障:忠实义务避风港规则为报告+表决批准+回避表决,即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披露存在利益冲突;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但该名董事应回避表决。如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即使履行了避风港规则,法院仍不予支持。

利用公司商业机会/竞业经营:需要报告+表决批准+回避表决。

勤勉义务的实务风险:未履行催缴义务、未监督抽逃出资(过错:负有责任,从故意转化为过失,连带责任)、违法提供财务资助(回购安排)、违法减资(赔偿责任)、违法分配利润、未履行清算义务(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应在清算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董事要推动启动清算程序、配合提供清算所需资料。

一般责任风险:董事、高管人员执行职务行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直接/间接损害他人的,公司或董事、高管人员承担赔偿责任(他人具有选择权)。公司增资瑕疵风险、抽逃出资、未履行清算义务、虚假陈述。

关键人士的避险机制:

措施一:文件留痕

1.董事会决议异议记录,对企业意见的异议记录;2.书面催缴书和失权通知;3.自我交易、利用公司机会、竞业经营报告书及决议(最好再加上回避表决);4.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措施二:及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措施三:运用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公司法1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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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公司治理机制改革之尝试构建董事会中心主义

1.新公司对内部组织架构的重塑

董事会的定位,删除且不再强调对股东会负责。尽量淡化股东会对公司具体经营层面的干涉。保留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引入单层治理模式: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小型封闭公司,可选择双层制(设董事会和监事会)或阉割监督机制;大中型公司,可选择单层制(董事会监督、经理执行和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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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催缴失权的适用要点

(一)催缴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催缴股东出资的义务主体为董事会,核查包括货币出资是否足额缴纳、非货币出资是否依法转移以及价值与出资额是否一致。不要求董事核查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第54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后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的,董事也应当进行催缴。

董事会核查后,可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再由公司向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先由股东在其出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董事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

(二)失权制度的适用

发出书面催缴书、载明缴纳出资宽限期(不少于60日)-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董事会决议可向股东发出书面的失权通知(通知发出之日起即失权)-转让或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未转让或注销的,由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自收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提起决议诉讼。

二、公司减资的实践路径

同比例减资,股东多数决;不同比/定向减资,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决。

对赌退出方式为定向减资。

三、股东利润分配的实务攻略

资本公积补亏、股利分配时点(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违法分配法律后果:退还;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承担赔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以股东违法分配利润为限)。

四、财务资助对上市公司争议解决的影响

主体为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财务资助的合同效力,根据公司法163条规定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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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起人股东的责任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对其他发起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对股东抽逃出资部分是否承担责任?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已转股的仍是发起人。

发起人股东可应对:1.可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发起人的责任范围(针对其他发起股东的首期实缴出资);2.可通过合理分配首期实缴与后续认缴出资比例、公司成立后再增资等方式设置发起人资本充实责任范围。

二、其他在册股东的责任——出资义务的全面强化

出资形式:债权+股权。非货币出资要进行价值评估。股权出资:关注出资责任(股权价值是否考量股权是否实缴出资)。债权出资,债权进行评估作价。

五年限期认缴+三年过渡期(出资期限要调整至五年)

调整出资期限(多数决)、补足出资(全体股东一致决)、变更出资方式、减资(普通减资与简易减资)、股权转让、注销。

抽逃出资(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股东返还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加速到期常态化: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加速到期标准:支付不能(债权人举证证明公司缺乏清偿能力,如终本裁定);

2.请求主体:二元主体(公司或已到期的债权人);

3.入库规则:归债权人(不入库);

4.责任范围:全部加速or部分加速,出资责任+债权数额双重限制;

5.选择权的行使。债权人有选择权;如果是公司要考虑平等原则,要求先到期的股东缴纳出资或股东按比例出资。

三、已转股股东的责任

已届期股权转让:转让人出资责任+受让人连带责任(除非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举证责任分配:加强债权人保护,由受让方举证证明不知情。

未届期股权转让:受让人出资义务+转让人补充责任。

股权多次转入:责任顺位,被告选择(后手股东及前手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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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实义务:

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情况

什么是非实质性减资?  (违法减资时)

原公司法 清算主体法条对比

 

一般对外责任:不含监事。监事不负责对外经营。

正当程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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