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不同于形迹可疑
犯罪嫌疑是身上藏有作案工具
形迹可疑则不持有作案工具
作案工具应当与具体案件之间有直接、明确
紧密的联系,并非普通的生活用品
在形迹可疑被盘问时,是否有物证及书证等能够关联犯罪事实,如果有则构成犯罪嫌疑,没有为形迹可疑
识别量刑情节
到案经过、刑事拘留通知书
制作可视化案情图表:案情、司法程序
自首:监委案件初核他人,电话通知本人配合调查,在建委已掌握犯罪线索下,如实供述,应该构成自首。【关注电话通知、对他人初核、自动到场、证人身份、如实供述】
比对犯罪要件清单、量刑情节审查清单,发现量刑事实
犯罪主体情况
客观方面【何人、何时、何地、何由、何法、何事、何果】
主观方面【故意、过失、共同故意、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认识错误、职务行为、期待可能性】
收集卷宗外量刑信息【发现、创造】
定罪辩护的逻辑
无罪——罪轻
量刑辩护:免除——减轻——从轻
1.应当免除、可以免除
2.应当减轻、可以减轻
3.应当从轻、可以从轻
量刑情节——酌定情节
1.犯罪动机
2.手段
3.时间、地点、工具、方法
4.犯罪结果
5.犯罪对象
6.犯罪分子一贯表现
7.犯罪后态度(犯罪既遂后主动释放被害人、积极抢救、悔罪退赃退赔、取得谅解、和解)
8.被害人过错程度
9.社会影响
认罪认罚量刑协商范围:
1.主刑的从轻、减轻、免处
2.附加刑的罚金【从当事人实际情况出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3.审理程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
4.羁押和刑罚方式:取保候审、无批捕必要、管制、缓刑
5.宣告禁止令和从业禁止
缓刑辩护: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对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数罪并罚对缓刑适用的影响:
对判决宣告前犯数罪的犯罪分子,只要判决执行的刑罚为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符合上述条件,可以适用缓刑。
认罪认罚:
(一)认罪认罚后不妨碍律师进行无罪辩护,也不妨碍法院判决无罪
案件的证明标准不会因为当事人认罪认罚而降低
认罪认罚完全依据当事人意愿进行
(二)当事人认罪,不等于事实“自认”,2023检察日报:案件本身证据不足但犯罪嫌疑人却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此时需要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时,方可根据其认罪认罚等情节,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否则应根据案件情况作出其他决定
认罪认罚是权利,不是义务
当事人认罪,即便参与见证,不等于律师也认“罪”
(三)最高院杨立新:辩护人无罪辩护意见不成立,依然需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价值和意义来考虑是否从宽把握。如果辩护人无罪辩护意见成立,不能因被告人认罪认罚将本应宣告无罪的案件作从轻处罚。
辩护人独立行使辩护权:入库案例2023-11-1-340-010
羁押期间表现好可作为从宽情节:
向住所检察官提、向看守所长提、向法院提(申请法院向检察机关调取)
证据
其他证据,不要说明。
无疑是自己给自己证明。
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受贿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认定为同种罪行。
歪曲了事实,不能认定为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
精准量刑辩护
学习时间:2024年12月
辩护制度是一项基本形式诉讼制度,辩护人提出最轻无罪或者量刑意见系其职责所在。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一项宪法权利,辩护人依法发表辩护意见不能当然视为被告人局部认罪,亦即辩护人的独立意见并不当然推翻被告人的认罪认罚的态度。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人享有独立辩护权利。
羁押期间表现好可以作为从宽情节的规定,可以作为减少基准刑的依据。申请法院向检察机关调取
1、为什么要重视量刑辩护:法院判决有罪率99.95%
2、“律师应立足于罪轻辩护,刑辩律师要善于在有罪案件当中实现对被告人的罪轻的处理”
——胡云腾 大法官
3、依据2021年7月1日《量刑指导意见》,修改的亮点、启示
4、审查起诉的辩护协商
(1)主刑的从亲、减轻、免于处罚
(2)附件刑的罚金、没收财产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