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
26--非主要义务解除的情形
与九民纪要47条的差异
27、28条==以物抵债--27甲以木材抵债场景--2个情形---
28---担保性质---
29条---返还和履行不同--
30条---
31条==
32条===对533的细化==
合同保全
33条---
34---
35---
36条---注意是开庭前
37条===
38条===
39条===
40条===
41条===修成案的情形
42条==
43条==529===
44条===
45条===撤销权中律师费、差旅费
46条==
合同效力司法解释11条--民法典151条
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
司法解释12条--报批义务--
第2款、第4款---民法典157条--问题---甲乙--甲丙---
13条---
14条---1、2款---3款,合同成立时间----
15条---内容---而非名称---求实而不求名----
16条规范重心---场景化----民法典153条---私法外部的强制--主文+但书---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三条---
司法建议---
17条--公序良俗---比如借名买房---购买国外救命药---
18条-----解除而不构成无效,
19条---民法典597条---事后补正---善意取得---
20--21--22条==印章、签名==二种人:法人、负责人+工作人员==法定限制+意定限制
1、法定代表人--表见代表---相对人合理审查义务(法定限制)---推定相对人善意(意定限制)--程序上举证责任的承担不一样
2、工作人员---法定限制---意定限制
法定代表人---故意--过失--差异
工作人员----故意----重大过失
表见代表---表见代理----“认人不认章”---有无权限很关键--
22条--前3款主要涉及有权的情形--实务中注意有权无权的证据(证明责任太高)
23条---恶意串通---不承担民事责任----特别出庭制度----基准时===
24条---合同失败--效力失败---不动产更正登记----司法建议---不法原因给付---
25条---对无效无过错的当事人----优待----同时履行----延续了九民纪要的精神---
缺乏判断能力==弃场景化--注意152条
履行之诉---12条第2款---
甲乙===甲丙===157强调是过错的因果关系
解释14条---通谋和隐藏---注意考察规避的目的---502+153+157
多份真实合同情形===比如:3月份订立A合同--6月份订立B合同--9月份按A合同执行又怎么办---
15条---不拘泥于合同名称--合同内容的实质
16条---强制性规定---除外--半强制--任意---153主文和但书---
17条==背后的故事---如借名买房---为了治病购买进口仿制药
19条==典597条===311条==善意取得
民法典142、466
词句的通常含义---其他共同理解--场景
比如不可抗力---特别约定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
第1条:三款()
甲公司无偿借一台设备给乙公司----
典510、511
优待无偿提供方---
第2条--交易习惯---具体习惯的优先性
第3条---成立的判断(标的{不是标的物}
数量、姓名)--合同漏洞的填补--核心特征-==义定要素==
典52条--
合同编通则--体系、原理--体系适用、体系效应
方法论--核心法条+相关法条---
如、表见代理、违反公序良俗
119==463==464==468---
债权+处分行为的合同
563--解除规则---
468---
通则司解57条---抵销限制---防止道德风险--侵权产生的债权---
法条、规范、体系、案型的整合
问题导向(解决实践问题)---体系化相对弱论---悬赏广告(草案阶段)--程序和实体整合(合同保全、违约金)--纪要司法解释化---解决方案--再场景化---153条的第一款---
知其然---从法条
知其所以然---沿规范寻目的
知其所以不然---依据目的划定法条边界
52条---怎么提起规范---无效法律行为转换----规范目的(理由---)--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买卖合同(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思,文义的准确理解和适用)---另有意思表示除外-----司法解释的场景化----
以基础原理切入合同案件---
1、合同书等文件;2、合同行为;3、合同关系;、4、合同权利义务;5、合同法上的权利义务;6、合同失败的清算责任管辖
合同一方盖章没有签字,一方签字没有盖章---问:合同成立吗---规则---合同解除、合同变更体现是合同总体--
合同书等文件:交易主体实施合同行为的书面文件载体
合同行为:以合意为核心的法律行为
合同关系:合同成立后的权利义务、法律地位的总集合
合同权利义务:合同项下具体的权利义务
合同法上的权利义务:合同交易中基于诚信原则的义务
合同失败的清算责任关系:合同解除、合同无效等
第27条第3款,以物抵债,法院制作的确认书、调解书,没有物权变动的效力,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28条第1款,债权到期前的以物抵债,类似于担保,法院要审查基础债权债务关系。留抵、留押通常是无效的。
第22条第1款:认人不认章;
第2款:有名无章但有权;
第3款 有章无名但有有权。
第2、3款说明:名和章其实不重要,有一即可,但是订立人要有权。
第1款实际也是说明权的重要性。
第23条:吃里爬外。
知其然-----从法条中提取规范
知其所以然-------沿规范探寻其目的
知其所以不然-------依目的划定法条边界
【第52条】
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时未对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结算和清
理等问题作出处理,一方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当事人一方另有意思表示外,人民法院可以认
定合同解除:
(一)当事人一方主张行使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经审理
认为不符合解除权行使条件但是对方同意解除;
(二)双方当事人均不符合解除权行使的条件但是均主张解除合同。
前两款情形下的违约责任、结算和清理等问题,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
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七条和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处理。
乙欠甲3万,不还,甲打了乙,3万医药费,作为被动债权(医药费),甲不能主张抵消,乙主张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