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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志龙:新《公司法》 条文与案例逐条精讲 ——律师办案实务

董监高的义务与问责

1.完善信义义务的规定(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

第180条的忠实勤勉义务。忠实义务(消极义务)强调规避利冲、不得做什么;勤勉义务是积极义务,是应当做什么。主体有了延展,包括控股股东、实控人。

第185条董监高的关联交易、商业机会、竞业限制,要履行向股东会、董事会进行报告+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进行决议+回避表决。

178条:董监高的任职禁止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职务犯罪,缓刑期满不足二年,曾任破产公司以及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的公司的董事、经理,公司破产不满三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否则选举、委派、聘任无效,公司应立即解除其职务。

可对子公司的董监高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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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学习笔记

  • 公司法修订背景

1.深体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需求。

2。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的需要。

3.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加强产权保护需要。

4.保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

  • 人格否认

1.财物混同

2.管理混同

3.业务混同

股东证明财产独立

  • 增加职工权益,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管理
  • 公司承担社会责任ESG,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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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出资视为未按期出资,要及时足额补足,造成损失的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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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10条、11条:

1、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担任,辞职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辞退,30日内重新选人法定代表人;

2、法定代表人内部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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