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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的义务与问责
1.完善信义义务的规定(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
第180条的忠实勤勉义务。忠实义务(消极义务)强调规避利冲、不得做什么;勤勉义务是积极义务,是应当做什么。主体有了延展,包括控股股东、实控人。
第185条董监高的关联交易、商业机会、竞业限制,要履行向股东会、董事会进行报告+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进行决议+回避表决。
178条:董监高的任职禁止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职务犯罪,缓刑期满不足二年,曾任破产公司以及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的公司的董事、经理,公司破产不满三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否则选举、委派、聘任无效,公司应立即解除其职务。
可对子公司的董监高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法学习笔记
1.深体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需求。
2。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的需要。
3.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加强产权保护需要。
4.保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
1.财物混同
2.管理混同
3.业务混同
股东证明财产独立
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10条、11条:
1、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担任,辞职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辞退,30日内重新选人法定代表人;
2、法定代表人内部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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