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明白一个重要的点:就是说,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等等,但是法条没有说主合同义务或是从合同义务以及附随义务的问题。
但是你得引入主义务、从义务、附随义务的概念。
竣工验收合格证书能否完全证明工程质量没有问题?(除了地基和主体以及质量保修的部分)如果有相反的证据能够推翻的除外。比如说,如果有司法鉴定,结论是没有合格,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视为该工程质量没有问题。
如果是大缺陷:工程质量有问题,不能主张工程款
如果是小瑕疵:不能说工程质量有问题,算合格
本着抓大放小的原则。
挂靠人到底能向谁主张工程款,案例、判决截然不同。
好像跟我理解的相同
还有一种观点是:合同相对性的前提是合同有效,如果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还谈什么合同相对性啊?也有道理。老实的理解是:即使是无效的合同,也有相对性的问题,也应该坚持相对性。因为还要考虑过错大小来判断损失啊
最高法的会议纪要大,实际情况是越小的地方出台的指导意见就越好使,因为都得听自己领导的,决定你的前途,就这个道理。
最终结论:主张突破合同相对性,不包括挂靠的,不包括层层转包的,不包括层层违法分包的。只包括一手的。
事实施工合同关系:
1、明知的挂靠。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事实合同关系
2、不明知的挂靠,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就认定是转包啦
才弄明白什么是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
违法的“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而合法的施工人就要坚守合同的相对性,合理吗?
什么叫模式条款?什么叫逾期失权?
有时候通用条款不好使,专用条款才好使
通用条款为提示性条款,好使的是专用条款,这个得记住了。
合同无效模式条款也无效
如果是没有资质的情况,不能是合同无效,漠视条款也无效,这是有道理的。
发包人应该注意啊,就是说你在签结算文件的时候要注意啊,千万得细一些审,如果有漏项你没有审到,签了结算协议之后你想反悔,大概率不会支持你。
设计费和勘察费不属于优先权范围
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没有优先权
零星工程和承揽工程的(门窗定做之类的)没有优先权
针对不是我干的那几栋楼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没有。不是法律说的“该工程”
购房消费者的优先权>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权>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权
生存利益(消费者,跟买住宅、商铺没有必然联系。不是唯一住房也可能有问题,买大商铺也可能有问题)大于农民工的利益
购房消费者买的房子与安置房应该没有重叠的时候
有效无效与工程优先权无关
清单计价规范里面有很多强制性条款(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
有可能会判决合同无效:涉及到质量标准、安全标准。
清单计价的本质是固定单价
现在的人说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更准确。
什么叫不平衡报价?
工程总造价不变的情况下,一部分单价调高,另一部分单价调低。
有效、无效,通过鉴定的方式,按照市场价计算、额定价(未完工、适用固定总价显失公平的情况下)
中标无效之后,大概会有几种处理结果?
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工程成为三边工程。
投标的时候价格没办法确定
图纸是具体施工的根本依据、是工程计价的基础
工程价款靠什么确定?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是怎么得出来的呢?是根据工程的图纸,所以,没有图纸就没有工程量清单,就无法计算价款。价款和工期都没办法确定。
三边工程打破固定总价,怎样做能够据实结算。依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据实结算。走鉴定。
固定总价的前提:
图纸固定、工程量固定、施工条件固定,在这三个的基础上,才能总价固定。
你就往公平了干就行
有约定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再加上有设计变更的情况,那么,根据签订合同时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标准结算工程款。
对于未完成工程价款的鉴定,从以下方面去思考:
一、啥都没变化,按约定;
二、由于原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是在全部完成条件下的综合报价,所以未完成工程还按照原来的约定结算,有时候会造成严重的不公平。这种情况下,就要按照比例来据实结算。问题:该比例如何确定?通过鉴定吗?能鉴定出来吗?
三、还有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况,这个得注意,得留好证据。
四、已经完成的工程,如果出现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那么就要区分是合同内的还是合同外的,如果是合同外的,据实结算;如果是合同内的,可以参照合同的约定,考虑违约原因等。
价款占比法:(还有量的比例法)(我草,还有工期占比法,但该方法缺乏合理性,监理合同可以)(总价下浮法,有时候不公平)(定额计价法)(六、违约不得利原则)(公平原则,兜底原则)
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根据实际施工的工程价款占全部工程的价款比例计算工程款。
二、
量的比例法:
三无工程指的是:
无土地使用证、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
质量合格,支付工程款;三无工程的工程款优先权不予支持;保证金应当退回,损失按过错。
工期分为:一、定额工期;二、合同工期;只要压缩工期,就应该支付赶工费。
成本价各地有不同的规定
定额工期:社会平均技术施工需要多少工期。 跟合理工期做参照。做鉴定!!!
压缩工期的所有规定,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属于行政法规,所以,谁让你签合同呢?活该!这也是法院的观点。所以,没有任何观点是绝对正确的。
有很多时候你提出的工期鉴定申请,法院不一定支持。因为法院认为你作为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应该能够做出预判。现在向确认关于工期部分的条款无效,有违诚信原则。
就是说,这个项目具体需要多少工期才能完成,双方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出来的结果有定额工期与合理工期,你看你干活是否在合理工期范围之内,如果在合理工期范围之内就不需要承担工期延误的损失。我理解的定额工期就是最长的工期是多少。那么,鉴定工期需要哪些材料呢?图纸和设计变更是否都需要?
低于成本价,如何结算工程款?
低于成本价中标,无效,必须废标。成本分为社会成本和企业个别成本。。低于成本价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什么是社会成本?什么是企业成本?应该理解为企业成本,跟管理水平有很大关系。最高院判例确认了,应当理解为低于企业成本无效。
低于企业个别成本投标,应当提出质疑,质疑成功的,废标,如果啥都完事了,你在说中标的合同无效,一般不予支持。
临时设施所有权是谁的?临时设施包括的东西不少,一般情况下工程完工之后要拆除。
比较好理解的例子:这个临时设施你能拿走,重复利用,所有权就属于承包人,反之,属于发包人,因为是价款的一部分。
规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可以下浮,可以下浮一点点。
最简单的就是达成结算协议的案件 大家都喜欢结算协议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达成结算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如果有结算协议了,就要跳出黑白合同的规定,不用管黑合同和白合同了。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
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
国家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不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
有结算协议的话,排在第一位!超级优先权
结算协议算不算补充协议?千万要加上没有其他争议。结算协议分大结算和小结算。
黑合同白合同均无效的情况下:
1、按真实意思表示(实际履行原则),以黑合同为准;
2、黑合同形式不合法,不能代替白合同即中标备案合同的效力,故应以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3、按照施工当时的市场价进行工程结算:黑底白高与黑高白底两种情况,都已市场价定工程款
意思表示、法律规定、实事求是(三驾马车)
黑白合同均无效:实际履行 最后一次签订的 各方利益
备案合同取消了(县级建设主管部门) 实际生活中有,可能改了一个名,比如说“留存”
黑白合同的差价不是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