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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逐条精解

第十七条以无处分权财产或犯罪所得财产出资

第十八条以对他人享有的债权出资

出资人以对其他人的债权出资,债权不能实现的,出资人是否有补足的义务?

出资人是否需要补足没有理论,立场不断的反复。

(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出资人与公司约定出资人对债权不能实现承担补充责任;

(二)股东以虚构的或者实际价值显著低于章程规定的债权出资。

债权出资所涉评估问题,适用本解释第十四条有关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规定。

债权出资可以规避五年期限实缴。

第十九条股东以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其出资

股东将其对公司享有的金钱债权用于抵销其货币出资,或者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后用于抵销其货币出资,股东主张其已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或者虽未进入破产程序但已具备实质破产原因的除外。须经公司股东会决议的,主张抵销的股东应回避表决。

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当将股东对公司享有债权的真实性作为案件基本事实予以查明,防止股东以虚假的债权抵销逃避出资义务,损害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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