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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和裁判规则
2020年新建工解释一,43条对原04、18年解释进行了整合。
1、实际施工人所涉主体认定规则
实际施工人=挂靠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的合同相对方
建工解释(一)1、1(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人
43条二款 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的合同相对方
2、实际施工人的权利行使规则
3、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承担
4、实际施工人有无建工优先权之原则与例外
5、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管辖规则
6、实际施工人对外(除发包人之外)实施法律行为的责任承担
第一,实际施工人所涉主体认定规定
A是建设单位,把工程发包给了B(总承包人),B把工程转包给了C。C把其中一部分违法分包给了D。D作为实际施工人,可否以C属于分包人,则B构成《建工解释一》第43条规定的发包人为由,要求B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建工解释一》第43条规定的发包人,特指建设工程的业主或代表业主对外发包工程的主体,不能站在合同相对性的角度,将转包合同的转发包人、分包合同的分发包人界定为发包人。
第二,实际施工人的权利行使规则
第三,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承担
第四,实际施工人有无建工优先权之原则和例外
第五,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管辖规则
第六,实际施工人对外(排除发包人)实施法律行为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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