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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与劳动合同订立
1. 就业歧视:与工作内在要求没有必然联系的先赋因素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
建议:招聘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录用条件明确,撤回offer有据
2. 试用期
延长适用期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建议适用期与劳动合同民比例,不能二次约定(不能延长、不能变更,可以尝试中止)
3. 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是适格劳动者
《退役军人保障法》《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建议:甄别劳动者身份(公务员?退休者?)+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20)京01民终5195号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法定最长试用期内延长属于二次约定
(2023)辽02民终2394号,领取退役金的推移军人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应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一、员工入职与劳动合同订立
1、就业歧视《就业促进法》第三条
实操建议:录用条件明确、撤回offer有据
2、用人单位在法定最长适用期内延长试用期,是否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
实操建议:试用期约定与劳动合同期限比例,且不能二次约定,但是可以尝试“中止”
3、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是哦福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中国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
实操建议:甄别劳动者身份(公务员?退休者?)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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