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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斌:《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体系解读与原理展开

合同的履行--

26--非主要义务解除的情形

与九民纪要47条的差异

27、28条==以物抵债--27甲以木材抵债场景--2个情形---

28---担保性质---

29条---返还和履行不同--

30条---

31条==

32条===对533的细化==

合同保全

33条---

34---

35---

36条---注意是开庭前

37条===

38条===

39条===

40条===

41条===修成案的情形

42条==

43条==529===

44条===

45条===撤销权中律师费、差旅费

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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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第3款,以物抵债,法院制作的确认书、调解书,没有物权变动的效力,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28条第1款,债权到期前的以物抵债,类似于担保,法院要审查基础债权债务关系。留抵、留押通常是无效的。

[展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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