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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锐:新《公司法》及现行司法解释逐条精讲(打油诗版)

续死生存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27条

1’决议无效不成立  股东董监均可诉——无会无决议无票数,属于撤销情形中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法,抠出来列为不成立;没有60天;撤销之诉-新法26条

2‘撤销决议起诉时  仍为股东方可诉——人走茶凉;只针对撤销决议

3’决议纠纷告公司  利害关系第三人——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强制解散之诉、决议撤销之诉、分红纠纷都是告公司

4‘决议撤销容瑕疵  实质影响法官定——新法26条;15天提前时间没给足、议题内容没说清、提议、召集、送达有问题都可能导致被撤销

5’四种决议不成立  兜底情形新法废

6‘决议崩塌三情形  对外后果看新规——新法27条

7’知情起诉须股东  除非举证受损时——新法57、110条

8‘恶意查账四情形  同业竞争与泄密——同业竞争、泄密、前三年有泄密前科

9’知情权利系法定  章程协议不可废

10‘知情判决须细化  中介入场依新规——新法57条

11’知情泄密赔公司

12‘查无可查董高赔

13’分红纠纷告公司

14‘分红方案依决议——新法212条

15’滥用权利不分红  无决议也可起诉

16‘个人股东继承变  老股东莫优先购——保护自然人股东继承人的继承权

17’对外转股依新规——新法84条:通知,30天

18‘同等条件判不易以转让方喜好为准

19’此条已废不写诗

20‘对内反悔赔损失

21’对外转股搞名堂  股东可买不可拦

    时限知情三十日  最迟登记满一年

    非因自身没买回  可向转让方索赔

    外人输给老股东  也向转让方索赔

22‘此条废话不用管

23’董监起诉以司名——新法189条

24‘股东代诉以己名  列公司为第三人——股东代表诉讼,用自己名义,胜诉利益归公司

25’代诉胜诉公司利  股东不可得利益

26‘代诉费用公司担  部分胜诉为前提

27’尚未终审方适用  终审再审莫再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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