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理念变化与公司法律思维方式重构
1.公司设立宗旨的完善
2.法定代表人制度体系调整
第10条、第11条:法定代表人涤除之诉。
原告为法代本人、被告公司、管辖为公司住所、诉讼请求:请求涤除【】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若逾期视为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前置程序:辞任或被免除,诉讼时效:没有规定,举证责任:原告或被告分配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法代,前述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代。法代辞任,公司应在法代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代。
3.封闭公司冲突的救济措施完善(横向+纵向、董事会+五个主体)
第21、22条。五个主体(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监事、高管)的赔偿之诉.
4.人格否认制度的横向扩张(没有反向扩张)
新增法人人格横向否定诉讼(兄弟关联公司)。
5.建立健全公司民主管理制度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6.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与发布报告
7.公司决议制度体系的构建。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瑕疵容忍之诉(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决议不成立(没开会、没表决、人不够、票不够,无诉讼时效的规定)。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除斥期间。民法典撤销权行使期间为一年,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决议保护善意相对人。
(二)增强可诉性的系列改革(主要)
1.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可撤销之诉。(地26条,60日内申请撤销。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消灭)。
2.第190条:股东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3.异议股东行使股份回购权引发的诉讼;
……
股东知情权诉讼:增加了公司会计账簿、亏阿基凭证;
董事辞任的规定:董事辞任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
新增公司变更股东名册义务即诉权保障。
增加职工权益保护,在章程和制度修改方面
企业家精神: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领作用
1,法定代表人,可以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范围有所扩大)
2,同时辞任制度: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法定代表人涤除之诉)公司有30天的义务。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据法律和这公司章程的规定个,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3,删除了20条的后半句话。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各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是对股东的责任,其他条款处理其他债权人的问题)
4,五个主体的赔偿之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5,人格否认制度的(横向扩张,没有方向扩张)
6,公司内控,合规管理上面。职工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发布公告。
7,
公司法修订的十大变化与法律适用
1993制订 1999 2004个别 2005全面 2013 2018修改
四大必要性
目录
1 公司法理念变化与公司法律思维方式重构
2 增强可诉性的系列改革(主要)
3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与完善国家出资特别规定
4 公司登记制度完善(完善公司设立 退出制度)
5 公司治理机构重大调整
6
适用 干货
理念和法律思维方式 变化
1、公司设立宗旨的完善
第一条 职工 根据宪法 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弘扬企业家精神
2、法定代表人制度体系调整
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3、封闭公司冲突的救济措施完善。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五个主体的赔偿之诉)
4、人格否认制度的横向扩张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人格横向否定诉讼)
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的瑕疵容忍
1年的除斥期间,提醒股东关注公司治理,公平与效率兼顾
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以实际股东参与管理,被一半股东认可
要素缺一不可
代理人不忠诚
57#可以,说明有前置程序
转让不需要过半数,但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