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文昌领衔京都刑辩课:有效辩护全流程实务指引

庭前会议的辩护

一、庭前会议的基本内容

1、庭前会议的目的和功能

刑诉法第187条第2款: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1条第1款:适用普通程序,对证据材料较多、案件疑难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等情形的,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目的和功能:

程序问题的预先处理:防止当庭提出程序问题导致庭审中断

实体问题的归纳:提前梳理争议焦点,提高庭审效率

2、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方法

1)提交书面申请:详细陈述理由、工作留痕、增加办案人员重视程度

2)以排除非法证据作为切入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3)借助检察院力量:说服检察院一起申请召开庭前会议

4)申请受阻时变换沟通对象:向合议庭其他成员、庭长、院长等人继续沟通

5)出现新情况时再次申请:庭前会议不一定只能在第一次开庭前召开,出现新情况也可以召开

3、庭前会议需要解决的问题

刑诉法第228条

1)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2)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3)是否申请补公开审理

4)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5)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6)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7)是否申请收集、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8)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

9)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

10)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扩展事项:

1)瑕疵证据问题:部分证据存在瑕疵,但未达到排除标准,如何进行处理,可以进行协商、如进行量刑协商等

2)开庭方式问题

3)旁听等

二、庭前会议中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1、管辖权争议的常见情形

1)级别管辖被压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如何理解“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例如诈骗金额500万元,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是否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

2)指定管辖可能导致级别管辖降低

如某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省公安厅依法指定给市公安局

3)连续指定管辖的问题

省厅指定市局,市局指定给分局,

4)地域管辖问题

在涉众犯罪暗中,被害人人数众多,分布地域广,可能犯罪众多

5)管辖不明的问题

2、如何进行“管辖权辩护”

1)突出案件重大复杂或疑难的地方,争取“提级管辖”

刑诉法解释第17条: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的疑难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2)全面搜集“犯罪地”的证据

3)核实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指定管辖手续是否完善

4)向上级人民法院反应

5)寻找因回避原因导致移送管辖的事由

三、庭前会议中如何申请调取证据

1、申请调取证据的基本原则

1)全面性原则:要全面挖掘可能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既包括证人、被害人或其他相关主体掌握或持有的证据,也包括办案机关已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据

2)书面性原则:《庭前会议规程》第16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书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调取,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决定书后三日内移送。

3)根据性原则:为了促使办案机关同意调取相关证据,应当提供尽量多的、尽量详细的证据线索,便于办案机关开展调取证据工作

2、如何根据现有案卷识别需要调取的材料

1)注意笔录中提到的材料是否存在:被告人及证人在笔录中可能会提到某些证据材料,合适这些材料是否入卷

2)注意笔录中是否提到过其他笔录内容:如被告人笔录记载“关于这个问题我之前已经说过了”,如果此前没有笔录,或者笔录均没有体现该问题,说明有其他笔录可能没有随案移送

3)注意拘留后24小时内有无讯问笔录

4)注意笔录序号

5)注意笔录时间和羁押时间

6)注意调取证据通知书对应的证据是否全部在卷

3、说服法官同意调取证据的技巧

1)提供尽可能详细的线索

对于证据来源,证据保存第,证据载体等,提供尽可能详细的信息,降低法官调查取证的工作成本

2)重点说明证据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一般需要调取的证据对定罪量刑存在较大影响时,法官才更有调查取证的动力

3)尽量当面沟通,聆听法官想法

凡是说服的工作,都要注意双向的沟通,避免自说自话,只有了解了法官对调查取证的想法,才能提出更有针对性的意见

4)多寻找证据方面的硬伤

如被告人笔录中明确提到之前做过的一份笔录,但是案卷中却没有该份笔录,这样的理由一般无法回避

5)重点说明如果不调查取证可能给审判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

四、庭前会议中“展示证据”如何把握

1、展示证据不是出示证据

展示证据时,不主张详细些宣读证据内容,控辩双方可采取对证据证明事项予以简单总结,概括说明等方式,听取对方意见

2、不宜和盘托出,也不要证据突袭

不要搞证据突袭,否则庭前会议整理焦点、提高庭审效率的目的将落空

3、不发表详细质证意见

对公诉人展示的证据,简要说明有无异议即可,庭前会议不发表详细的质证意见

4、注意是对证据而非“犯罪事实”发表意见

在对证据表达意见时,可能被问道对某些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的问题,涉及罪名的定性问题,不在提前会议讨论之列

5、尽量申请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规程第19条:人民法院组织展示证据的,一般应当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

6、尽量获取控方举证目录

部分案件证据量庞大,提前拿到控方举证目录,可以按照相应顺序提高庭审效率

五、庭前会议和庭审如何有效衔接

1、庭前会议可以决定的事项

1)对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应当作出处理:如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

2)开庭前作出决定并告知

3)庭审中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再次提出

2、庭前会议可以协商一致的事项

1)实体争议焦点:在庭审中将围绕争议焦点

2)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控辩双方对证据合法性达成一致意见后,控方可以煦小安则撤回相关证据,辩方也可以撤回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法院审查是否作为非法证据排查

3)无争议的证据:在庭审质证予以简化

4)无正当理由不得反悔

3、庭审会议中不可处理的事项

1)不能进行质证:只能展示证据而非出示证据,梳理对哪些证据存在争议

2)不能进行实体审理,只能归纳争议焦点,不可以展开调查或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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