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筱荷老师刑事辩护3门课程合集

犯罪嫌疑人供述审查规则:

讯问主体:(一)审查讯问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查笔录载明的讯问人员与审讯录像显示的讯问人员是否一致;(三)审查讯问人员是否具有法定资质;(四)审查笔录载明的讯问人员是否与提讯证(换押证)记载的讯问人员一致;(五)审查侦(调)查人员、检察人员的回避情况。

讯问时间:(一)审查讯问时段;(二)审查讯问时长;(三)审查讯问笔录的长度与讯问时长是否匹配;(四)审查首次讯问时间;(五)审查同日多次讯问活动;(六)审查讯问笔录的时长与同步录音录像是否一致;(七)审查是否存在同时讯问情形;(八)审查讯问笔录是否全部移送;(九)审查是先供后证还是先证后供;(十)审查讯问时间与提审时间是否一致;(十一)审查首次供述的时间。

询问地点:(一)审查笔录载明的地址与实际讯问地址是否一致;(二)审查笔录载明的地址是否与提讯证一致;(三)审查询问地点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异常。

被询问人情况:(一)审查被讯问人的精神状态;(二)审查被讯问人是否为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三)审查是否依法提供翻译;(四)审查讯问女性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规定;(五)审查讯问聋哑人的情况。

笔录制作情况:(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核对并确认笔录;(二)审查是否向无阅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笔录;(三)审查是否存在重复性雷同笔录;(四)审查询问人员是否在讯问笔录上签字。

同步录音录像:(一)审查是否存在应当同步录音录像而未录音录像的情形;(二)审查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完整;(三)审查同步录音录像时间是否与提讯证、讯问笔录记载的时间一致;(四)审查讯问场所的设备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五)审查录音录像资料袋是否密封,保管流程是否合法;(六)审查录音录像的内容与笔录是否一致;(七)审查被讯问人员接受讯问时的精神神态是否正常;(八)审查是否违规使用械具。

讯问方法和技巧:(一)审查是否分别讯问;(二)审查是否疲劳审讯;(三)审查是否存在暴力取证情形;(四)审查是否存在采取非法拘禁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五)审查是否存在通过威胁的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六)审查是否存在诱供情形;(七)审查是否存在指供情形;(八)审查是否存在骗供情形;(九)审查是否存在通过施用药物、催眠等方式进行审讯;(十)审查是否存在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获得重复性笔录;(十一)审查进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

证明力:(一)审查单次笔录是否存在多处大篇雷同;(二)审查供述和辩解反复变化的情况;(三)审查同一人的供述变化;(四)审查供述与辩解能否与其他在案证据相互印证;(五)审查供述中提及的重要人物是否传唤到案作证;(六)审查供述中提及的重要线索、重要物证或其他证据是否核实或调取;(七)审查供述、辩解是否符合常识常理。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第94条  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二)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三)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四)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非法证据

第95条 讯问笔录有以下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地点、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

(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三)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有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

——瑕疵证据

第96条 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人,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采信其庭前供述。

 

鉴定意见审查规则:

形式要件:(一)审查委托手续是否齐全;(二)审查委托材料是否齐全;(三)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注明手里日期、委托事项;(四)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列明鉴定依据;(五)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注明鉴定及论证过程;(六)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有明确的鉴定结论;(七)审查鉴定人的签名是否符合要求;(八)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注明鉴定机构并盖章;(九)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注明鉴定文书的出具日期;(十)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附有鉴定人、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十一)审查鉴定意见书的附件是否齐全。

资质及鉴定过程:(一)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具备法定资质以及资质是否存在有效期内;(二)审查鉴定人是否具备法定资质及是否在有效期内;(三)审查鉴定人数是否达到法定标准;(四)审查鉴定项目是否属于鉴定机构、鉴定人的业务范围;(五)审查鉴定人是否违反回避规定;(六)审查鉴定人是否直接参与鉴定活动。

形式要件:(一)审查鉴定检材的来源、固定、提取、保管、送检过程是否合法;(二)审查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是否一致;(三)审查鉴定检材的取样数量是否达到相关要求或检材是否完整;(四)审查无原物、无实物的鉴定;(五)审查检材是否具备重新鉴定的条件。

资质及鉴定过程:(一)审查受理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二)审查鉴定取样的程序是否合法;(三)审查是否进行前置鉴定;(四)审查鉴定方法是否合法;(五)审查送检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六)审查鉴定委托程序是否合法;(七)审查鉴定基准日的选择是否正确;(八)审查鉴定时间是否超过期限;(九)审查重新鉴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鉴定的依据、鉴定人到庭情况等

鉴定意见证明力:(一)审查鉴定意见的结论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二)审查检材、样本与案件是否存在关联性;(三)审查鉴定意见与其他在案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对鉴定意见的审查:

第98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非法证据

第99条、第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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