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平: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争议案件办案全流程

一、管辖

1、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仲裁,施工人想通过诉讼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可以通过起诉的形式把前两者均起诉。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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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发包人和承包人有仲裁条款,实际施工人是否要遵守该条款,-----最高院: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发包人不参与该诉讼;四川高院: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发包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诉(发包人在欠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内承担责任)

          仲裁中能否追加第三人:部分地方法院------仲裁事项涉及第三人利益或裁决结果与第三方有厉害关系----仲裁庭可以追加,追加前看当事人意愿,同意的,通知第三人,是否参与仲裁,看第三人意愿

仲裁机构选择:当事人任意协商选择仲裁机构

专属管辖:勘察合同与监理合同适用专属管辖(合同履行在工地),设计合同纠纷(可按一般管辖规定,确定管辖地)

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挂靠合同纠纷管辖所在地:是否涉及工程价款的结算,如涉及,则按专属管辖处理,如果为单纯合同履行纠纷,则按一般管辖规定

破产案件专属管辖:破产法20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2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优于民诉法规定)

级别管辖、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禁止二次移送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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