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时代:新能源项目法律风险管理与争议解决实务详解

专题三:风电新能源项目投资建设纠纷争议解决实务

一、新能源项目纠纷基本盘

1、EPC总承包关系

买卖合同关系

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出租人与承租人、融资租赁公司与项目公司之间)

担保关系(项目公司股东与融资租赁公司)

股权转让合同关系(项目公司股东与项目公司之间)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涉诉争议焦点

(1)筹备期:

资质问题、招投标问题、项目居间费问题、股权预收购问题、借款融资问题、融资租赁问题

(2)建设期:

土地占用问题、工期延误问题、延期供货问题、价款结算问题、所有权保留问题、优先受偿权问题

(3)投产期

合同效力、支付条件问题、违约金问题、发电量损失问题、组件/逆变器衰减问题、合同解除问题、担保责任问题

 

 二、新能源项目纠纷疑难点解析

(一)新能源项目工程类纠纷

1、新能源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的性质问题

(1)建设工程合同(项目所在地专属管辖) vs 承揽合同(一般管辖,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

(2)地面集中式光伏 vs 屋顶分布式光伏(承揽合同)

(3)可以在立案时选择一个可以达到案件管辖效果的地方去立案。

2、新能源工程项目法定招标问题

(1)《招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电力、新能源属于公用事业项目范围,项目必须招投标。

(2)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工程未招标,则合同无效;

(3)合同无效,完成工程,验收合格-支付工程款/ 合同无效,完成工程,验收不合格:如果修复后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支付工程款;如果不合格,不支付工程款。

(4)应公开招标的采用邀请招标,合同效力?

-佛山中院(2018粤06民终2268号):公开招标项目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或邀请招标均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浙江高院(2016浙民终150号):应当公开招标的规定并非效力性规定,不影响施工合同效力。

-检索得出,法院还是多认定招标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果没有招投标则为无效合同。

(二)新能源买卖合同纠纷

1、贷款纠纷

2、质量纠纷

(1)买卖合同中“违约金限额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一般法院认为是有效的

例如,“迟交货物五周以上,每周违约金不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1%。迟交货物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10%”。

【关于条款的效力认定】

主流裁判观点:有效,重点关注无效抗辩的理由:

a. 是否构成民法典497条的“格式条款”:重复使用+加重对方义务/减轻我方权利的

b. 是否构成506条“免责条款”:人身损坏、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c. 是否预先剥夺对方违约金调整请求权(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

【关于条款的具体适用】

主流裁判观点:可适用违约金限制条款

a. 直接适用,双方合意条款

b. 基于损失的可预见原则认定限额条款有效并适用--重点关注

(三)新能源项目用地纠纷

1、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2、未办理海域使用权手续

“双十规定”《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距离岸边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不少于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

3、土地租赁、流转中的民主程序问题

--未经民主决议程序,租赁合同有效【三分之二民主程序】

(1)不同法院观点

2017晋民再审63号:三分之二表决是村民自治组织的内部管理运作规范,并非效力性规定;

但较多法院认为如果土地流转没有经过三分之二的村民表决则为侵害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属于无效合同。

4、行政处罚听证

申辩基本思路

(1)未办理用海手续,非公司之故意

-项目合法,证照齐备

-未取得用海手续,是因为当地政府行政许可超期

-“双十规定”不能成为无法办理用海手续的障碍

(2)据已作出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认定不清

-非法用海起算时间点计算处罚

-非法用海面积的认定

-用海类别(五等、六等)

-用海方式:透水、非透水构筑物

(3)叠加适用海域管理法第42条全部处罚措施依据不足

-项目公共属性,民法典绿色原则,可补办手续

-“违法所得”的解读,项目是否有违法所得

-其他项目的处罚措施类比

-历年海洋行政处罚中未有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计算错误

(4)执法正当性存疑

-执法机关是手续受理机关,又是处罚机关

-对项目用海情况一直知悉

-跨度十余年,因估价风电项目检查才给予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9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许可案件,应当以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后实施的新的法律规范为依据;行政机关在旧的法律规范实施期间,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至新的法律规范实施,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不利于申请人的,以旧的法律规范为依据。

 

三、新能源项目纠纷的五大趋势

1、屋顶分布式项目纠纷逐渐增多

(1)传统型的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2)EMC合同租金、电费、效益分享纠纷

(3)拆迁、征收下的纠纷(光伏和屋顶为一体的,如果拆迁之后,补偿款应给业主还是房屋所有人)

(4)民事与行政关系交叉

2、政策原因导致的用地纠纷逐渐增多

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林地也在收紧,导致之后可能就只能发展分布式光伏)

3、发电量损失索赔纠纷增多

(1)核心设备质量问题引发的发电量损失索赔

(2)工期延误引发的索赔

(3)发电量考核不达标引发的索赔

(4)收并购中保电量条款引发的索赔

4、无序并购导致的股权类纠纷将爆发

(1)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发电量、保电量纠纷】

(2)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3)公司控制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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