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瑶:商标授权确权裁判规则与实务重难点

企业名称管理条例:6条

北京(行政区划)健力源(字号)餐饮管理(行业或经营特点)有限公司(组织形式)

字号是企业名称中的核心要素(字号即商号)保护名称权即保护字号

资格要求

权利人、与在先商号有利害关系(被许可使用人、在先权利的继承人)

仅具有间接控股关系或有投资关系但非唯一投资者一般不宜认定为具有利害关系

2011高行终字第346号(梅兰日兰)、2011高行终字第1370号、2013高行终字第1714号

在先企业名称权适用条件:

在先的企业字号有一定知名度、在后商标与在先的商号相同或近似、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权利人对字号持续使用

 

字号的知名度: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在 大陆地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2012高行终字第992号(考虑商业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使用该在先字号的主体的所属行业特点、经营地域、业务范围、其他经营主体是否有条件知悉该字号使用情况)

2018京行终1421号、2017京行终5645号、2013高行终字第515号、2010高行终字的1350号(外国企业字号权的保护要求该字号在中国大陆实际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

恶意:2020京行终3366号

商号的保护范围限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判断标准:按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渠道、消费群体等商品物理属性进行判断,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类似群组的商品,除备注交叉检索外,一般不认定为商品(还要考虑到企业实际经营的商品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消费者群体是否存在重合交叉)----2011高行终字第311号、2019京行终7520号、2013高行终字第515号、2012高行终字第1365号(消费群体存在高度重合性)、三多轩案

字号继承:2013高行终字第26号、2020京行终5537号

字号的构成要素不单独保护

企业简称与企业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的可保护,该简称容易被相关公众作为某类主体名称的简称加以识别,则不应保护(该简称缺乏显著识别性)-----2013行提字第22号、2013高行终字第1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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