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修平:《民法典》担保制度的28个实务疑难应对指引

特殊情况下,担保物登记在他人名下

*(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推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

(二)为委托贷款人担保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

(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银团贷款、信托贷款)

 

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谁来刑事担保物权?

债权人能够刑事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行使,如在委托贷款中,债权人可以主张行使担保物权。

债权人无法行使担保物权的(如债券持有人),受托人在一定情况下有权行使担保物权,但裁判主文中应明确此权益归全体债券持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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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登记在担保物权人名下

证券公司、信拖公司、律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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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修平:《民法典》担保制度的28个实务疑难应对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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