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平:建工价款结算争议案件技能与实务要点全讲

工抵房

2.1给施工单位,指定购房人(第三人),二次销售的税费;债权转让,第三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

2.2员工再更名

2.3以房抵债(备案登记与预告登记)特权效应

2.4工抵房,建设工程优先权

3工抵房如何强制履行

3.1诺成性合同(合意)

实践性合同(交付)

3.3禁止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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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

1、工抵房如何履行?

承包人转让:指定购房人/更名,放松限购后,有操作性。

两层关系:工程收款和房屋销售相对关系,

施工单位转让涉及二次销售,是否存在税务问题?可以参照人民法院关于债权转让后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规定,第三人和开发商签订抵房协议,则只合同权利转让不是房屋转让,只涉及印花税的所得税(如果有),不涉及契税和增值税问题。

登记制度:如果接受以房抵债的,如果能够备案的,先办备案(但不产生物权效力,仅有公示效力),预告登记若能办,一定办,可产生物权排除效力。

接受了工抵房,本项目抵本项目,则是优先权的一种方式。

2、工抵房如何强制履行?

诺成性合同?实践性合同?争议非常大,九民纪要明确是实践性合同,第五巡回法庭则认为是诺成性合同。共识是区分是债务履行期限前达的的还是期限后达成的,如果是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协议,有效。之前达成的,争议,因为禁止流押的问题。

是新债还是旧债?如果没有特殊约定(抵房后旧债消灭),主流观点认为债权人有权选择新债或者旧债继续主张权利。

如果开发商破产,如何处理:合同解除or继续履行。

受理破产后俩个月内,管理人有权决定没有履行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如果两个月内管理人没有发出继续履行的通知,则视为自动解除。1)如果全额抵完,视为已经全额付清房款,主流观点认为属于一方已经履行完毕,另一方未履行,不符合破产法规定,管理人没有合同解除权。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管理人没有解除权,但债权人也没有权利要求交付房屋,因为如果交付构成个别清偿,侵害其他债权人权利。

2)如果没有全部付清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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