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平:建工价款结算争议案件技能与实务要点全讲

1999年4月1日《合同法》实行

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5、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定为合同无效。

2009年5月13日实行的《合同法-司法解释2》进一步规定“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7月7日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于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5条进一步规定“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才认定为合同无效。

商务部、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等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和文件坚持以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作为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导致行政监管与司法裁判不统一的局面;2017年4月1日实行的《民法总则》153-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

2018年12月司法解释二

2019年11月8日实行的《九民纪要》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

2021年1月1日实行的《民法典》合同无效

2020年11月29日关于建工的司法解释一,最新裁判文书;建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三个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相关规定,在我国进行工程建设,要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即“四证”,承发方签订施工合同之前,前面三证应该都具备,严格讲未取得任何一证,都是违法的情形;司法解释也有补救措施条款)

2、借用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1、挂靠,发包人知和不知;通谋;司法解释一;2、放管服)

3、违反招投标规范的;(1、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1.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1.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1.3使用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中标无效;2.1-2.6六种情形)

 

 

[展开全文]
 
王永平:建工价款结算争议案件技能与实务要点全讲
¥499.00
点击购买 开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