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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离婚财产分割诉讼实务精讲

1.非上市公司股权处理

婚内取得公司股权的性质认定:股东身份权利(表决权、知情权等)因为公司法规定只能由股东行使,但是相应股权对应的财产权利(股权价值)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用婚前财产在婚后认缴股东出资、取得股权,取得的股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个人财产,只是婚前财产价值形态的转化。注意财产混同,股东出资款是否加入了夫妻共同财产。即使股权是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内股权投资收益(溢价/增值)、股东分红以及股东的劳务报酬应属于共同财产。

股东能否以股权对外转让未经配偶同意而主张已履行完毕的股转协议无效?无权主张,应适用合同法、公司法来进行审查认定。例外:股权受让方是否存在恶意,如转让方与受让人是否存在近亲属关系,受让人是否知晓夫妻婚姻状况变化,是否存在股权转让对价。

离婚诉讼涉及公司股权分割的,可以一并处理。法院一般会考虑公司是一人公司还是多人公司、其他股东对于股权转让及股权分割是否知情以及相应态度来确认能否实际处理。

先协商股权分割,如协商不能一致,未登记一方主张股权并同意和对方共同经营的,要看其他股东能否过半数同意并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未登记一方放弃股权主张赔偿款的,先确定股权价值,由登记一方给与补偿。

夫妻公司中工商登记股权份额不直接等同于双方财产约定,还是要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均主张公司股权的,如不愿与对方共同经营,双方竞价,由取得股权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补偿;愿与对方共同经营但对股权份额不能协商一致,由法院结合双方举证、对公司的付出情况、对公司未占发展更有益的方案酌情处理。一方主张股权,对方主张折价补偿,股权价值可通过协商/竞价/评估/出售等方式确定。

持有公司股权一方不配合评估的处理方案:向法院申请责令对方提供评估所需材料(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也可以去税务机关调取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来确认公司股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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