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期顺延承包人要求索赔,发包人未在28天内答复的后果: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19.2是逾期答复自动视为认可;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 (一)第10条第1款则加强承包人的举证责任。

2、工期顺延承包人要求索赔,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后果(历程):

  •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19.1是丧失实体权利;
  • 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 (一)第10条第2款却增加一个“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民营思维,公平思维);
  • 2019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合理抗辩规定的特别宽松(索赔的事实仍可查清即可);
  • 2021年新司法解释(一)实施后,民一庭又出了一个理解与适用,把合理抗辩的标准进行了收紧,限制了条件,即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索赔还支持是因为:承包人曾提出过,主张过(如在监理的例会纪要中提过);工期可顺延的事实还没有被时间掩盖,诉讼过程中还可查清;若合同约定了逾期失权,发包人因你没去索赔相信你不会索赔而作出相应安排,则工期不再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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