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竣工日期认定冲突,发包人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监理人审核14天内发现问题重新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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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出专家评审意见,可以在施工过程中解决问题;过程中不解决问题,施工单位可以通过放缓施工进度来释放压力,会增加成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

一、裁判规则与工程行业规则冲突与应对

1、竣工日期认定的冲突与应对

a、《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42天内(14天+28天)

b、《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3.2.2 竣工验收程序

c、《施工质量验收的统一标准》5.0.4

d、《建设工程私发解释(一)》第9条“.....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主讲人认为应当以《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3.2.3竣工日期为准

e、《民法典》799条第1款

f、《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10.1.2竣工验收程序(2)“......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主讲人认为该规定错误,但这是向司法实践的屈服。

通用合同条款无法对抗司法解释,往往不被法院接受。要在专用合同条款里面做特别约定。

2、变更估价的冲突与应对

 

二、施工合同无效情形及后果

1、实践中大部分施工合同纠纷中,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三、建设工程私发鉴定实务

四、实际施工人诉权变化与风险

1、实际施工人诉权回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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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规则与工程行业规则冲突与应对

掌握冲突并应对。

1、竣工日期认定的冲突和应对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3.2.3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9条。

《民法典》799条第1款。

《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10.1.2竣工验收程序,向司法解释屈服。

施工合同文本的竣工日期是正确的。但是法院一直以司法解释的认定为准。

二、施工合同无效情形及后果

招投标和资质的管理带来无效的情形。质量安全、管理,通过竣工验收产生不了控制质量的效果。应该把质量放在过程控制,实践中监理起不到很好的作用。实践中转包、分包、挂靠并未减少,目前的管理体制无法解决根本问题。无效的情形进行全面的分析。

三、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实务

造价、维修、停工损失、工期鉴定。

四、实际施工人诉权变化与风险

樊耀光司法解释一实施三周年的回顾与展望,要限制实际施工人的诉权,但对案件实务没有太大影响。如果有转分包,所有的转包人和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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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给监理人,监理人审核日期14天,监理主要审核:1、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图纸、条款约定等),如有整改项,列出整改清单;2、竣工资料:竣工验收分四个层级:检验批、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工程单体的最后一次验收,即竣工验收)。

承包人整改完毕后,再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完成审核后,提请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24天)。

竣工验收程序,如果发包人比较较真、同时不着急使用工程的话,过程会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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