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芳:华政教授精讲商标诉讼疑难实务全要点

(2019)最高法行再54号

 

商标使用方式与相关载体认定不能过于机械,要结合核定商品的物理属性、销售场所、销售习惯等进行具体考量。

本案核定使用商品是包子馄饨等,现场制作并销售包子馄饨情况下,在店面的餐具、价目表上标注诉争商标的方式具有一定合理性也比较符合市场实际。

 

(2017)最高法行再61号 金甲琪案

商标撤三制度的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鼓励和促使商标权人使用商标,进而清理市场上闲置不用的商标,保障商标制度的良好运转。

该制度是已有权利基础上激活商标、维持权利,基于该立法目的下的商标使用要求不同于产生权利的使用要求。

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已经使用,要综合全案证据考量商标注册人是否对诉争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不宜对商标权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苛以过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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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制度的目的:为了鼓励商标的使用,以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同时也是为了清除不使用的商标,以扫除他人使用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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