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阶段【项目合法性】
(1)建设单位应在发包前完成审核、备案等程序。
(2)具体明确为:
A.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制;
B.【包括社会资本企业和国有企业】
企业投资项目 立项(涉及重大民生)-核准制;
其他投资项目-备案制。
2、企业投资项目完成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立项程序即可,但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方案项目和施工图的设计不能进入政府投资项目的承包范围,在可研之后也不能发包,只能在初步设计审批后才能发包】。
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投资条例》)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以下4种政府项目只需要立项审批,无需在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即可发包】。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2、招标文件的编制
(一)投标人须知(二)评标办法和标准(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四)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需按照发包人要求去施工,而非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仅作为投标报价依据《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人要求编写操作指南》】,列名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招投标人可以利用该条款将勘验风险是否可以转移进行约定】,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查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三个文件是并列的,政府提供初步设计文件;企业提供可研后可发包/ EPC模式下可以把发包人勘查错误的风险转移给承包人】;(六)投标文件格式(七)其他材料
3、《政府投资条例(行政法规)》第9条: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等的真实性负责。
-上述条款是法律性强制行规定,但是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即合同如果违反该强制性规定不会导致合同无效,仅是国家行政机关可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