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课」跟着王迁教授学好新《著作权法》——这或许是2021年每位知产人都要学习的著作权法课

修法:作品类型法定改为“作品类型开放”,存在问题。

例如:鲜花插花,作为“美术作品的实用艺术品”保护,实用艺术品需要解决技术问题。

 

[展开全文]

问题:

1、微信朋友圈的人是不是“公众”?

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还不太一样,微信群有可能是个很小的、人员很特定的群。如果在群内上传材料,是不是向公众传播,回答是否定的。在著作权法意义上公众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其中必须排除两个圈子,第一是家庭圈子,所以在家庭聚会上唱歌跳舞,无论家庭成员有多少,这时唱歌跳舞也不需要找著作权人拿许可。因为家庭圈子不属于公众。第二个要排除的是相互之间有密切的朋友圈子,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称作正常社交关系。

但是朋友圈可不一样,朋友圈的人多了去了,是不特定的,相互之间很难说有什么密切联系,除非朋友圈中没有几个人,否则一般情况下,朋友圈中的传播都是面向公众的传播。

2、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恶意和谋利?

没有。例如,一部电影在公映,一个人偷拍下来,然后传到网上供其他网友欣赏或下载,完全免费,请问他的行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吗?当然侵权。这和牟利有什么关系?而且未经许可传播本身就是有过错的。

3、请问把作品拍成照片,再把照片的数字文件传到网上这是在行使所有权吗?

所有权针对物,而且主要是指有体物。所以从花店购买花束的消费者,把花束送给女朋友,这是在行使所有权。如果把花束拍成照片传到网上这是在传播作品吗?这怎么是行使所有权呢,这肯定是不可能的。

4、在认定花束为作品的情况下,把花束照片的数字文件传到网上,这是在行使展览权吗?

 

 

 

 

 

[展开全文]
 
「系列课」跟着王迁教授学好新《著作权法》——这或许是2021年每位知产人都要学习的著作权法课
¥599.00
点击购买 开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