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课」跟着王迁教授学好新《著作权法》——这或许是2021年每位知产人都要学习的著作权法课

版权条约的国民待遇=条约的保护+本国的额外保护

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6款

条约提及的作品(诸如后面的列举),各国都应按作品保护;兜底的作品,由各国自己定。

[展开全文]

伯尔尼公约(1886年)第二条第1款“”,其实际意义是对最惠国待遇的约定。

[展开全文]

条约的保护+本国的额外保护=版权条约的国民待遇

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1款:就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作品而论,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本同盟成员国中享有该国法律现在给予和今后可能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

 

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6款:本条所提及的作品在本同盟成员国内享受保护。【对这些类型的作品,各成员过必须相互给予国民待遇保护。“诸如”条款所列作品清单】

 

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作品类型+十四条汇编作品

列举了可构成作品的法定表达形式

[展开全文]

(3)取消“作品类型法定”的后果

修法后已经从“作品类型法定”改成了“作品类型开放”。王老师非常担忧。即使是在修改前作品类型法定的模式之下,有些法院有强烈的创新冲动,把一些多年来大家都不认为是作品的东西认定为作品。

 

 

 

 

[展开全文]
 
「系列课」跟着王迁教授学好新《著作权法》——这或许是2021年每位知产人都要学习的著作权法课
¥599.00
点击购买 开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