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推定作品的权利归属署名的作者?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约定了推定权利归属于作者。
能否推定作品的权利归属署名的作者?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约定了推定权利归属于作者。
500元最低赔偿额是针对单部作品还是单次行为?
法院可以突破最高500万的法定赔偿上限。
作品类型法定及其作用
现行著作权法采用的是作品类型法定模式。加入一种成果无法归入某种法定类型,则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广播权
现场传播:包含播放收到的广播
远程传播(公众不在传播现场):非交互式传播---无线电传播、有限电缆传播、网播
远程传播才有交互式和非交互式区别
以前的广播权:1、无线电广播 2、以无线或有限的方式对无线电广播进行的转播 3、播放收到的广播作品
旧法:无法规制初始行为为有限广播。
现行广播权为非交互式向公众传播权,可规制任何技术手段向公众传播权利。
著作权法1
著作权法不保护实用方法,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基本原则。
伯尔尼公约(1886年)第二条第1款“”,其实际意义是对最惠国待遇的约定。
对复制权的修改
复制=将作品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作品+物质载体)
复制是一次性行为,即时完成。
以复制件价值计算损失
以传播范围计算损失
音乐作品的传播需要借助表演或表演的录制品
一般情况下许可对音乐作品许可信息网络传播必然涉及对载有音乐作品表演的复制件的交互式传播
涉及非公开表演
修法:作品类型法定改为“作品类型开放”,存在问题。
例如:鲜花插花,作为“美术作品的实用艺术品”保护,实用艺术品需要解决技术问题。
创新要谨慎。
第3条:能以一定形式表现
- 明确思想不受保护;
- 已固定”不是所有类型作品的一般构成要件。固定是特定类型作品的构成要件(建筑物、电影类电作品)。
作品领域: 文学、科学、艺术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
迪比特诉摩托罗拉案
作品类型法定 - 限定了构成作品的表达形式
条约的保护+本国的额外保护=版权条约的国民待遇
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1款:就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作品而论,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本同盟成员国中享有该国法律现在给予和今后可能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
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6款:本条所提及的作品在本同盟成员国内享受保护。【对这些类型的作品,各成员过必须相互给予国民待遇保护。“诸如”条款所列作品清单】
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作品类型+十四条汇编作品
列举了可构成作品的法定表达形式
食品味道无法通过技术手段精准客观地确定。
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伯尔尼公约及其超越》:“为被列入作品清单中的情形,在现实中几乎不存在”。
伯尔尼公约之后,国际上新承认的作品类型只有两个:
1. 计算机程序
2. 汇编作品
《著作权法》第24条
(3)取消“作品类型法定”的后果
修法后已经从“作品类型法定”改成了“作品类型开放”。王老师非常担忧。即使是在修改前作品类型法定的模式之下,有些法院有强烈的创新冲动,把一些多年来大家都不认为是作品的东西认定为作品。
问题:
1、微信朋友圈的人是不是“公众”?
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还不太一样,微信群有可能是个很小的、人员很特定的群。如果在群内上传材料,是不是向公众传播,回答是否定的。在著作权法意义上公众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其中必须排除两个圈子,第一是家庭圈子,所以在家庭聚会上唱歌跳舞,无论家庭成员有多少,这时唱歌跳舞也不需要找著作权人拿许可。因为家庭圈子不属于公众。第二个要排除的是相互之间有密切的朋友圈子,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称作正常社交关系。
但是朋友圈可不一样,朋友圈的人多了去了,是不特定的,相互之间很难说有什么密切联系,除非朋友圈中没有几个人,否则一般情况下,朋友圈中的传播都是面向公众的传播。
2、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恶意和谋利?
没有。例如,一部电影在公映,一个人偷拍下来,然后传到网上供其他网友欣赏或下载,完全免费,请问他的行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吗?当然侵权。这和牟利有什么关系?而且未经许可传播本身就是有过错的。
3、请问把作品拍成照片,再把照片的数字文件传到网上这是在行使所有权吗?
所有权针对物,而且主要是指有体物。所以从花店购买花束的消费者,把花束送给女朋友,这是在行使所有权。如果把花束拍成照片传到网上这是在传播作品吗?这怎么是行使所有权呢,这肯定是不可能的。
4、在认定花束为作品的情况下,把花束照片的数字文件传到网上,这是在行使展览权吗?
我们一定要特别注意,著作权是专有权利数量众多、持续时间很长、不区分使用载体的强大权利,因此必须有自己的界限,不能任意扩张。
“With great power comes great responsibility”--Voltaire
(伏尔泰说的,不是蜘蛛侠原创的--强大的权力伴随更大的责任。)
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伴随着更大的责任!
参考世界各国的做法,谨慎创新!
信息网络传播权管远程传播中的交互式传播;广播权管远程传播中的非交互式传播。
修改后我国传播权的体系变的非常的清晰。
传播权包括现场传播权与远程传播权(向公众传播权)。
现场传播权包括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第2项子权利:播放收到的广播作品、展览权。
远程传播权(向公众传播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交互式传播权)与广播权第1项子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交互式传播权)包括网络点播、网络下载。
广播权第1项子权利包括无线电传播、有限电缆传播、网播。
判决是正确的,因为上传的行为会导致作品以网络服务器为载体形成复制件。
那么既然上传行为是复制,而且双11版的著作权法也明确规定了数字化的行为就是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