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
一、商标的概念
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同类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
商标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标的本质是区别,识别来源。
商标的分类:
1、可视性商标与非可视性商标(声音);
2、平面和立体商标
3、商品商标(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和服务商标
4、普通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三、假冒专利
与侵犯专利权不同的含义
假冒专利:
(一)他人有真实存在的专利号、证书或文件,擅自标注在自己的产品上,并销售该产品;擅自用于自己产品的广告宣传;伪造或变造他人的专利号、证书或文件。
(二)不存在有效专利(未授权,或已过期),擅自在自己的产品上标注标注专利标记,并销售该产品;在广告宣传称自己产品为专利产品;伪造或变造专利号、证书或文件。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限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
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准进行判断,消费者根据视觉印象进行判断
第15节 专利侵权、假冒专利、法律责任。
一、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与使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方法以权利要求的的内容为准
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划定保护范围
全面覆盖原则:A+B+C
用说明书解释权利要求,以确定保护范围。
二、相同侵权 等同侵权 全面覆盖原则
三、捐献原则
仅在说明书中公开,并未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捐献给了社会
四、禁止反悔原则
保护公众的信赖利益
二、强制许可
与法定许可的区别
专利权的强制许可:依法无需经过专利权人许可,在经向专利局申请并获得许可后实施专利技术,但应向专利权人支付许可费。
(一)防止滥用的强制许可
授权日3年,申请日起4年,
(二)依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
(三)制造并出口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
《多哈宣言》
(四)为实施从属专利需要的强制许可
第14节 对专利权的限制
一、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一)专利权用尽后的特定实施行为
平行进口,
专利法第69条,专利产品或者依照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可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先用权人的特定实施行为
先用权例外: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仅在原有范围内制造使用
(三)临时国境例外 巴黎公约
(四)将专利作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对象使用
科研例外原则
(五)药品审批报送所用
Bolar例外,为提供行政审批信息使用
(六)宣告专利权无效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抗辩
五、专利权的消灭与保护期
(一)消灭的情形:
放弃专利权
未缴纳年费(经济杠杆的作用)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1、无效宣告的理由:
不属于授权客体(如疾病的诊断治疗方法)
不符合授权的实质条件(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
2、无效宣告的效力
例外,三种情况不具有追溯力:
无效前人民法院已经做出并执行的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
例外的例外:
(1)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2)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该全部或部分返还
3、专利权的保护期
发明 20年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
均自申请日起算。
四、专利权的转让 许可与质押
独占许可 有权单独起诉侵权人和申请诉前措施
排他许可 专利权人不起诉或申请时,可以起诉和申请诉前措施
排他许可 不能起诉侵权人和申请诉前措施,除非获得权利人授权
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内容
制造区 销售权 许诺销售权 进口权
没有使用权。
二、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内容
发明专利可以针对产品和方法
实用新型只能针对产品
(一)产品专利权:制造权 使用权 销售权 许诺销售权 进口权
许诺销售权:以做广告,在商店橱柜中陈列,准备销售,销售之前的预备行为。
(二)方法专利权(包括使用产品的方法,制造产品的方法):使用权 延伸保护权(禁止他人使用专利方法,禁止他人对专利方法获取的产品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
方法专利实行程序上举证责任倒置,仅限于新产品的制造方法。
13节 专利权内容、利用、消灭和保护期
一、专利权的内容概述
只控制“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的行为
未生产经营目的不等于以营利为目的;
大学等机构是非营利机构,但是属于生产经营。
五、专利申请的审查
我的专利审查的机制
(一)发明:早期公开、迟延(实质)审查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仅初步(形式)审查
(一)
对新的技术方案还可以选择用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发明专利保护期只有20年,技术秘密无期限
但是他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得技术秘密,这是无法得到保护的。
(二)非实质审查,专利质量不高
在诉讼中,权利人可以要求专利局出具专利评价报告。
专利申请文件
1、说明书
(1)清楚完整地说明技术方案,实现”公开换授权”
否则任何人均可以说明书对相关技术描述不完整进行无效。
(2)申请专利时,提出权利要求的依据
(3)侵权诉讼中,解释权利要求,澄清保护范围
2、权利要求书及作用
(1)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通过记载技术特征,划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2)侵权诉讼中,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3)权利要求书和全面覆盖原则
《司法解释》第7条
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2、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的文件
(1)没有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因为不是技术方案
(2)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是按类别保护,不能跨类别
(3)应当提交图片和照片,并且附上简要说明,外观设计师有美感的专利,图片照片能清楚表达。
三、禁止重复授权和单一性原则
(一)禁止重复授权
同一申请人对同一发明创造只能申请一项专利
同一申请人对同一发明创造多次申请?
不同申请人各自独立申请?
只能一个人获得专利权
避免同一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创造多次申请延长专利保护期
避免权利冲突
允许同一天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此前进行选择。
(二)单一性原则
原因:便于分类和检索、收费考虑
单一性例外原则:产品发明 方法发明 用途发明,这三项发明是围绕一个主题,相互之间有密切联系,允许以一件提出申请
发明或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得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外观设计专利成套使用的可以在一个申请案中提出
二、专利申请日
先申请原则与专利申请日
邮戳很清楚,以邮戳日为申请日
同日申请两个,上午和下午的情况,两个申请不分先后,申请日的规定以日为准,双方协商,协商不成驳回双方的申请。
优先权日:
国际优先权
《巴黎公约》成员国首次提出申请,一定期间内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以其首次申请日为在其他成员国的申请日。
期间:发明和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六个月
国内优先权
在国内提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12个月内就相同技术方案再次提出申请,以首次申请日为准。
作用:发明与实用新型申请的相互转换;合并几项申请(符合单一性原则);撤回后重新申请。
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
一、新颖性要求
(一)不属于现有技术,新技术,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不为公众所知;
公开:
1、书面公开,问:载有技术的公开出版物从未被人看过?
2、国外出版物
3、使用公开,问:公开展出了装有新型发动机的汽车?
4、口头公开
(二)不存在抵触申请
(三)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国展局注册或认可)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以论文或演讲形式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
发生上述三种情形之后的6个月是“宽限期”,申请日不是发生了三种情形的那一天,是递交申请的那一天。
二、创造性要求
对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远远高于实用新型
发明: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性进步
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非显而易见,需要极高创造性劳动才能获得
三、实用性
能够制造并适用,并产生积极的效果
稳定再现
外观设计授予的实质条件
一、新颖性
不能是现有设计 不能有抵触申请
产品种类对比:限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
与现有设计对比: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识能力为准。
二、区别性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三、不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
不能以在先设计进行改进获得新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第10节 专利权的客体
发明创造者+实用新型创造者=发明人
外观设计设计者=设计人
发明的概念
为解决技术问题
针对产品、方法和其改进
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的构成要件
1、正确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
——自然规律:物质世界中自然形成的规律:物理、化学、电子和生物等规律
2、是一种技术方案
针对技术问题
利用技术手段
获得技术效果(实际解决技术问题,不能是空洞的愿望和渺茫的方案)
3、能较为稳定地重复实施
可复制、可推广
排除高度依赖于个性化条件的“创新”
四、专利申请文件
1、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提交的文件
(1)请求书
(2)说明书及摘要
——说明书及作用:
a对基数方案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实现“公开换授权”;
b申请专利时:提出权利要求的依据;
c侵权诉讼中:解释权利要求、澄清保护范围
(3)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及作用:
(4)遗传资源来源说明
三、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和单一性原则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专利法》第9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同一申请人对同一发明创造多次申请?
——只能获得一个专利权
不同申请人各自独立申请?
——只能一个人获得专利权
作用:
避免同一申请人通过多次申请延长保护期
避免权利冲突
允许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法》第9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单一性原则
含义: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者实用新型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
原因:
便于分类、检索
收费上的考虑
单一性原则的例外:发明与实用新型
《专利法》第31条: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举例】
发明新化学物质DDT(产品发明)
发明制备DDT的新方法(方法发明)
发明了将DDT应作杀虫剂的用途并制成杀虫剂(用途发明)
——专利法允许将上述三项专利放在一个申请案中提出
单一性原则的例外: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申请的例外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
·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
【举例】
茶壶和茶杯的一个内容相同的外观设计
——由于成套使用,常一同出售,允许放在一个申请案中提出
二、专利申请日
1、先申请原则与专利申请日
先申请:以申请日为准
如何确定申请日?
邮戳很清楚——邮戳日为准
不清楚——除非申请人证明,否则以收到日为准
同日申请如何处理?
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同时驳回双方申请
2、优先权与申请日
国际优先权
·在《巴黎公约》成员国首次提出正式申请
·在一定期间内就相同主题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
·以其首次申请日为在其他成员国的申请日
——期间
·发明与实用新型申请为12个月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6个月
国内优先权
·在我国提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在12个月内就相同主题在我国再次提出申请
·以其首次申请日为申请日,前一申请视为撤销
——作用
·发明与实用新型申请的相互转换
·合并几项申请(须符合单一性原则)
·撤回后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