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迁教授的知识产权课 带你从知产视角看世界

(一)固有显著性:相对固定商品或服务而言

1、某些标志用于特定商品,一开始就具有显著性

2、相同标志用于另一些商品,最初没有显著性。

标志的文字或图形与商品之间联系越密切,显著性越弱,反之则越强。

(二)获得显著性:

(三)显著性退化

 

《商标法》允许吹牛,但不允许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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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

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用宽容态度,列有负面清单

(一)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

损害公共利益,绝对不可被注册,如已注册,任何人在任何时候可请求宣告无效;

1、标志不具有显著性;(通用名称)(商标法11条)

显著性(识别性、区别性),使消费者能将商品来源区别开的特性

只有具备显著性的标志才能构成商标获得注册,对商标的保护不能保护不能妨碍公平竞争。

(1)固有显著性;标志的文字或图形与商品之间联系,越弱越有显著性

(2)获得显著性,长期使用后,消费者逐渐认识到了商标代表的商品的特定来源,从而使其产生了“第二含义”

(3)显著性的退化

(4)三维立体商标的显著性问题

三维商标仅以自身的商品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不得进行注册

(5)三维标志具有实用功能性和美学功能性是不能获得注册的。

2、标志内容或注册方式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3、有民族歧视、欺骗公众后果或有损害道德风尚等不良影响

4、使用了特定的中外地名(县级以上)

如果有其他含义,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使用,是允许的。

5、采用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

虚构 隐瞒事实真相、伪造营业执照等文件欺骗

6、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应当予以驳回

(二)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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