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迁教授的知识产权课 带你从知产视角看世界

idea 还没有到达被保护的阶段,更偏向于保护具体表达content(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创作)

购买国外节目版权实质是技术指导合同,并非著作权授权

不保护技术方案、属于专利法范畴(确定是否属于侵权客体)

保护的是设计图(是科学之美而非实用价值)

不保护事实(调查报告,行为的出发点不一样;官方文件,需要降低传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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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独立、original

独立完成相同内容还是作品(纯粹巧合、罕见

诉讼方法:

  1. 被告--往前找(有先例即非原创) 
  2. 原告--可接触性+实质性相似(演绎作品也可侵权) 

发明创造几率更大因为基于客观规律

作品不同,基于个人主观(推定抄袭)

  1. 从无到有
  2. 再创作(演绎作品:达利的蒙娜丽莎)

必须是智力成果,区别于采集、机械编排等成果 

独创性是作品的必要非充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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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云 · 2021-02-25 · 二、独创性 0

## 知识产权的边界

- 知识产权是专有权利,排他的权利。

- 保护范围不限于特定智力成果、其他特定成果之外,还包括商业信誉。

武大郎烧饼的「注册商标权」。

- 不是所有类型的知识都是保护对象。

- 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特定行为的权利

## 范围

传统知识产权:著作权+工业产权(翻译不太好,也保护农业和服务业领域,应当译为产业产权)

- 著作权法保护作品

- 工作产权保护专利权和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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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就是财产,个人对知识拥有财产权。」可以这样理解吗?

## 什么是法律上的财产

### 条件:

1.  稀缺而具有价值

2. 排他/专有

3. 可转让

- 思考:人类历史最早的财产有哪些?

- 有体物最早被承认为财产,并采用法律保护。

- 指南针的设计方案是不是财产?

「信息的本质特征就是自由流动。」一旦信息披露出去,创造者无法以自己的力量阻止它流动。

- 智力成果如何成为法律上的财产?

- 从不是财产到财产,这个变化是如何发生的?

### 伽利略写给共和国元首的信。

「阁下,我发明了一种只用很简单的方法和很少的费用,而使用方便的扬水灌溉机械,仅用一匹马的力量……在40年内,不允许任何人制造和使用我所发明的新机械,即使是制造了,也不允许使用……」

目的:将自己的技术变成财产。向元首申请,颁布法律,保护自己的知识。

认知:知识创造者不是依靠自己,而是依靠法律的力量,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

### 故事

施光南先生1990年去世,这一年《知识产权法》颁布。

他从《在希望的田野上》这首歌获得的,是交稿时的15元稿费。英年早逝,手头不宽裕,无法住更高级的病房。

### 为什么需要知识产权法?为什么法律要制造「垄断」?

相信上面这个故事会告诉我们答案。另外一个角度,知识工作者现在的处境,也会影响年轻人对这个行业的期待。wo'xl'z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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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客体——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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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ka · 2020-08-13 · 一、作品的概念 0

单一性原则
原因:

1、便于分类和检索;

2、收费上的考虑

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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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分钟时不显示课件或老师,只有封面进行遮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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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限制
一、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平行进口:

2、先用权例外:先用权人的特定实施行为:
在申请日之前
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
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过境例外
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对专利的使用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
4、科研和实验例外

二、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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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有显著性:相对固定商品或服务而言

1、某些标志用于特定商品,一开始就具有显著性

2、相同标志用于另一些商品,最初没有显著性。

标志的文字或图形与商品之间联系越密切,显著性越弱,反之则越强。

(二)获得显著性:

(三)显著性退化

 

《商标法》允许吹牛,但不允许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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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责任

专利侵权:

(一)民事责任

(二)有限的行政责任:责令停止侵权、没有罚款责任

(三)没有刑事责任 

假冒专利:

(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三)刑事责任: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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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

一、商标的概念

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同类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

商标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标的本质是区别,识别来源。

商标的分类:

1、可视性商标与非可视性商标(声音);

2、平面和立体商标

3、商品商标(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和服务商标

4、普通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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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假冒专利

与侵犯专利权不同的含义

假冒专利:

(一)他人有真实存在的专利号、证书或文件,擅自标注在自己的产品上,并销售该产品;擅自用于自己产品的广告宣传;伪造或变造他人的专利号、证书或文件。

(二)不存在有效专利(未授权,或已过期),擅自在自己的产品上标注标注专利标记,并销售该产品;在广告宣传称自己产品为专利产品;伪造或变造专利号、证书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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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限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

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准进行判断,消费者根据视觉印象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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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节 专利侵权、假冒专利、法律责任。

一、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与使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方法以权利要求的的内容为准

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划定保护范围

全面覆盖原则:A+B+C

用说明书解释权利要求,以确定保护范围。

二、相同侵权 等同侵权 全面覆盖原则

三、捐献原则

仅在说明书中公开,并未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捐献给了社会

四、禁止反悔原则

保护公众的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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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制许可

与法定许可的区别

专利权的强制许可:依法无需经过专利权人许可,在经向专利局申请并获得许可后实施专利技术,但应向专利权人支付许可费。

(一)防止滥用的强制许可

授权日3年,申请日起4年,

(二)依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

(三)制造并出口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

《多哈宣言》

(四)为实施从属专利需要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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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节 对专利权的限制

一、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一)专利权用尽后的特定实施行为

平行进口,

专利法第69条,专利产品或者依照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可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先用权人的特定实施行为

先用权例外: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仅在原有范围内制造使用

(三)临时国境例外 巴黎公约

(四)将专利作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对象使用

科研例外原则

(五)药品审批报送所用

Bolar例外,为提供行政审批信息使用

(六)宣告专利权无效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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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利权的消灭与保护期

(一)消灭的情形:

放弃专利权

未缴纳年费(经济杠杆的作用)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1、无效宣告的理由:

不属于授权客体(如疾病的诊断治疗方法)

不符合授权的实质条件(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

2、无效宣告的效力

例外,三种情况不具有追溯力:

无效前人民法院已经做出并执行的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

例外的例外:

(1)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2)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该全部或部分返还

3、专利权的保护期

发明 20年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

均自申请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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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利权的转让 许可与质押

独占许可 有权单独起诉侵权人和申请诉前措施

排他许可 专利权人不起诉或申请时,可以起诉和申请诉前措施

排他许可 不能起诉侵权人和申请诉前措施,除非获得权利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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